刘峰抢夺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3:10:08 239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6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刘峰,曾用名:刘刚,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梁平县屏锦镇八段横樑村1组67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12月13日被羁押,2006年1月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峰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4月5日作出(2006)荔法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审核证据,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12月1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刘峰与同伙“胖子”(另案处理)在本市荔湾区窖口五金城前的公交车站,乘被害人线皓华途经该处不备之机,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袋一个,内有现金1727元、港元20元和诺基亚牌8210型、8250型无线移动电话机各一台(经鉴定,电话机共价值530元)。得手后,被告人刘峰欲乘坐同伙“胖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缴获的赃物、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线皓华。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是以在庭审中列举并经质证的如下证据作为认定依据:缴获的赃物、赃款以及作案工具摩托车,被害人线皓华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刘峰的辨认笔录,证人刘怀军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刘峰的辨认笔录,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刘峰的供述。

原判以上述证据为认定依据,认为被告人刘峰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峰以其是初犯,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查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原审庭审时已当庭公开列举及经质证,原判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判决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采信。

对于上诉人刘峰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刘峰伙同同案人抢夺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上诉人刘峰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亦无异议,原判根据上诉人刘峰参与的犯罪事实及在犯罪中的情节对其作出的量刑适当,并无过重。上诉人刘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峰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并根据上诉人刘峰的犯罪事实予以的量刑适当。上诉人刘峰的上诉理由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理

审判员刘惠玲

代理审判员李晓刚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范健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5日 05: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马利伟、刘元抢夺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大刑初字第002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利伟,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新乐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西五楼村南北大街东26排3号。因涉嫌抢夺2006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刘元,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新乐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东五楼村四区21号。因涉嫌抢夺2006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利伟、刘元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马利伟、刘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
    2023-06-11
    453人看过
  • 陈彦朝、刘银川抢夺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4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彦朝,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城南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刘银川,男,1988年7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城南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彦朝、刘银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7月7日21时许
    2023-06-11
    419人看过
  • 白月伟、刘玉刚抢夺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18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月伟,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宣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1日被羁押,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丽莉,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玉刚,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1日被羁押,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生贵,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月伟、刘玉刚犯抢夺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白月伟、刘玉刚自愿认罪,并经公诉机关以及被告人白月伟及其辩护
    2023-06-11
    97人看过
  • 王文阁、苟元峰抢夺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深福法刑初字第73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阁,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住该县马鞍乡黄梁村,暂住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东四坊77号201房,无业。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04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苟元峰,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住该县马鞍乡三村,暂住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东四坊77号201房,无业。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04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一诉字(2004)第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阁、苟元峰犯抢夺罪,于200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
    2023-06-11
    383人看过
  • 肖岳峰、李武顺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24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武顺,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田县冷水井乡李家湾村。200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岳峰(曾用名肖厚军),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田县田家乡周家洞村。200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岳峰、李武顺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4)三法刑初字1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武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
    2023-06-11
    121人看过
  • 刘琦、彭卫军抢夺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一中刑终字第364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琦,男,24岁(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龙头村。200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3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15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卫军,曾用名彭聪,彭冲,男,21岁(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地区仪陇县马鞍镇大垭村。200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15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
    2023-06-11
    410人看过
  • 李杰华、刘付福林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17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付福林,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清耳村马老田队1-1号。2005年10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杰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环市南路68号。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杰华、刘付福林犯抢夺罪一
    2023-06-11
    190人看过
  • 董高峰、吴江洪抢夺、盗窃案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奉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高峰,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溪口镇班溪村。因本案于2005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市公安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董绍良,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溪口镇班溪村。系被告人董高峰之父。被告人吴江洪,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该县长丰县中庄村。因本案于2005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市公安局看守所。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0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高峰、吴江洪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实判,因被告人董高峰年龄未满18周岁,不公开开庭
    2023-06-11
    382人看过
  • 周海初、刘中颂、杨中英抢夺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海中法刑终字第29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中颂,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安庆市人,农民,住安庆市岳西县莲云乡双珠村手托箱组。2000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海初(别名彭益德),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湖口县人,农民,住湖口县流芳乡流芳村7组。2000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中英(别名杨中喜),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住凤凰县新场乡枫木林村3组。2000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
    2023-06-11
    127人看过
  • 刘世友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鹤法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友,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仁县灵官镇南坪村南街组12号。因本案于2005年9月14日被羁押,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0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友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孔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世友与“阿强”(另案处理)于2005年9月14日21时许,在鹤山市沙坪镇北湖公园密谋抢劫作案后,窜到沙坪镇桂北邨40号“雅怡居”美容美发店门口,窥见该发店内有多名女子及1名男子后,约定由“阿强”在发店外接应,被告人刘世友持刀冲入发店内用刀威吓事主顾X平,劫去
    2023-06-11
    200人看过
  • 刘红星抢劫案
    有期徒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宜中刑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红星,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黄花乡刘家坪村3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红星犯抢劫罪一案,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2005)三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红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刘红星搭乘宜昌市101路公交车进行扒窃作案。在车上,被告人刘红星用刀片将失主向光平长裤后荷包划开,盗得现金2700元。当该车行至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海关站时,被告
    2023-06-11
    82人看过
  • 刘银银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31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银银,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强县豆村乡刘古河村172号。曾因打架于2004年7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5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银银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银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银银于2006年5月28日1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蓟门桥东北角地下通道内,携带菜刀1把,准备抢劫过往行人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起获作案工具,现已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
    2023-06-11
    436人看过
  • 刘小新抢劫案
    有期徒刑
    江西安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安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新,绰号“尿滚几”,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福县枫田镇高步村第二组。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7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平,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0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新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善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新及其辩护人黄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3月6日,被告人刘小新伙同刘远根商量抢劫出租车,当晚两人在吉安市内租乘张建军的出租车回安福,车行驶至安福县枫田镇南岭村一偏僻路段处,刘小新持刀威胁司机,抢得司机现金200元,金戒指一枚及“TCL”牌手机一部。经鉴定,金戒指和手
    2023-06-11
    418人看过
  • 刘传国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7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传国(自报名),绰号“老四”,男,38岁,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2000年3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2月15日被羁押,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传国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第11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传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案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刘传国的一名同案人以租
    2023-06-11
    41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劫罪和抢夺案的区别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1明确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是准确认定两种犯罪的基础。根据刑法的规定,两罪具有以下三个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
    • 抢夺案有机会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7
      符合如下如下情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 如何定刑抢夺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05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怎样区分抢劫案件与抢夺案件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02
      一、什么是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哪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