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城乡结合部是联结乡村与城市的门户,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管理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部分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差、违章建筑多、交通秩序乱,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为了营造良好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以崭新的面貌迎接2003年在我区召开的全国第七届少数民族运动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乡结合部的环境进行一次集中综合整治,以推动城市整体环境面貌和管理秩序的改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综合整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集中综合整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统筹安排、集中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将实现近期目标和加强长效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改善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和管理秩序为契机,推动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我区城市化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集中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市政道路设施完好,路面整洁、无破损,排水畅通,绿化良好;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积水、无违章占道经营;建筑秩序井然,无违章建筑、无危旧房屋;交通通畅有序,无乱停、乱靠、乱行驶的现象;治安状况良好,出租房屋经营合法,无“黄、毒、赌”和其他违法现象。
二、集中综合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清理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出入口垃圾乱堆乱放和卫生死角。对河、沟、渠、湖周围的垃圾,要运送到城外指定的地点或处理场。今后城乡结合部的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和密闭化运输。城乡结合部附近不允许设垃圾处理场,对原有的垃圾处理场要进行压实、覆盖黄土和进行绿化。
(二)规范管理,统一规划,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并要有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广告灯箱的布置要与街景相协调,对一些内容陈旧、画面污染、文字缺损的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修,保持安全、完好和美观。合理设置路灯,加强维修,提高夜晚街道亮灯率。对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的广告和其它设置进行集中清理。
(三)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凡是没有经过依法审批的违章建筑一律全部拆除。对历史上遗留的妨碍城市建设的建筑逐步进行清理。坚决打击圈地抢建房屋以赚取政府高额补偿的投机行为。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但影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院落围墙要进行整修粉刷。
(四)集中力量对城乡结合部的道路进行整修,主要道路进行硬化。主要地段要建排水设施,使雨、污水能够及时排放。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绿化。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要种植树木或草坪,形成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五)清理整顿城乡结合部道路两侧的占道洗车、修车、马路货场、马路仓库、马路摊点等违章占道经营,取缔马路市场。所有的经营网点一律入店经营,流动摊点要进入市场或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营业。
(六)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加强交通管制,严厉查处机动车违章停靠、违章占道和违章行驶的现象。加强对进入城市的货运车辆和各种农用车辆的管理,清洁入城、文明行驶,指定地点停放。
(七)完善城乡结合部的环卫设施。对城乡结合部的旱厕进行改造或改建为水冲公厕,没有公厕的要在合适地点建造公厕。公厕建造应当别致新颖,保持干净卫生。要设置密闭式垃圾箱,建设垃圾转运房,有条件的要建设垃圾中转站。
(八)加强城乡结合部的治安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要按照治安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重点对出租房屋和各类经营点进行规范整顿,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切实改善城乡结合部的治安状况。
三、集中综合整治的有关措施
在集中综合整治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有效的制度,使集中综合整治工作不仅能取得短期效果,而且要为长期治理奠定基础,达到“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城乡结合部的各类建设必须纳入规划统一管理。严禁在城市发展主要方向的城乡结合部批准零星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严格控制城市出入口各项开发建设的规划审批。没有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颁发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市、县(区)、乡(镇)各级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设监督管理。
(二)城乡结合部的市政道路和环卫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建设和管理费用由市、县(区)财政统一支付。在集中综合整治工作中,市、县(区)财政要拨付必要的资金,用于城乡结合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
(三)赋予城乡结合部各乡(镇)、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城乡结合部各乡(镇)、村要建立群众保洁组织,有条件的要建立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所辖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市、县(区)环卫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环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明确划定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市、县(区)的环卫专业队伍和乡(镇)、村的群众保洁队伍,按照划定的卫生责任区域和统一的环境卫生标准,开展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工作。
四、集中综合整治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从2002年12月1日—12月20日为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各市、县(区)政府要对城乡结合部的管理进行深入调查,摸清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集中综合整治的方案。
第二阶段:从2002年12月20日—2003年1月1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集中综合整治的内容和意义。各市、县(区)政府要召开宣传动员大会,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阶段:从2003年1月10日—7月10日为集中综合整治阶段。完成集中综合整治的各项任务,实现集中综合整治的目标。
第四阶段:从2003年7月10日—8月1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由自治区集中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市、县(区)的集中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完成任务成效显著的市、县(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集中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城乡结合部集中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政府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建设厅、卫生厅(爱卫会)、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林业局、水利厅、工商局、环保局、计委、财政厅、民政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具体负责集中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中综合整治工作,按时完成集中综合整治的各项任务,并定期向自治区集中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合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调步骤,统筹安排。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集中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及时、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集中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乡结合部环境集中综合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必须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完成集中综合整治的各项任务,实现集中综合整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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