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特别规定了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当劳动者认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敢申请仲裁以继续工作时。但在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还有待进一步厘清。我们认为,双倍工资纠纷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究其原因,首先,双倍工资与劳动报酬的法律性质不同。虽然被称为“双倍工资”,但它不同于劳动者通过正常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工资)。从《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的法律责任一章可以看出,双倍工资属于责任条款,具有补偿和惩罚的性质。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劳动力价值的反映,具有对价性。其次,二者的成因不同。劳动者的报酬是以支付劳动力为基础的,劳动者的双倍工资是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为基础的。第三,两个条例的目的不同。双倍工资的目的是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在工作后得到相应的报酬
鉴于上述双倍工资与正常劳动报酬在立法目的、法律性质和原因上的差异,二者不能等同。我们认为,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仲裁的劳动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一般规定。仲裁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自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之日起第二个月起计算(民事司法信箱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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