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21:14 450 人看过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7﹞49号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劳动局,各区市县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发[1997]49号),现将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好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实施范围和对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必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试行办法》)。二、关于工伤认定(一)认定工伤的法规依据目前,认定工伤应按《劳动保险条例》和《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试行办法》与,《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试行办法》处理;《试行办法》未涉及而《劳动保险条例》又有规定的,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职业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历年颁布的“各类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进行诊断。职业病范围按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87]卫防字第60号)规定执行。(二)工伤性质认定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工伤性质的认定由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地域进行管理。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性质认定不服,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职工发生工伤,其伤残明显不符合1-10级,也可由企业认定工伤性质,并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对企业工伤性质认定不服,可向区(市)县劳动复查认定。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不报告,经伤者或其亲属申诉,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可直接进行工伤性质认定。三、关于劳动鉴定(一)各区(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根据职责任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当事人应首先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再逐级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二)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执行。四、关于医疗期审批工伤医疗期(含延长工伤医疗期)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当地区(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表样参照因病延长医疗期审批表)。五、关于工伤待遇(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按照我市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2/3计发。现按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人事局渝劳险[1997]57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全流汁每人每天服销6.4元;半流汁每人每天服销5.6元;一般伙食每人每天服销4.8元。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如高于此标准,原则上不再重新调整,低于此标准,可适当调整。以后有新的规定标准按新的规定标准执行。(二)工伤津贴,按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计发。职工本人工资,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死亡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因工负伤或死亡前本人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数计算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无工资收入或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计发基数。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可以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三)残疾辅助器具费,职工因工受伤后,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和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申请,医院提出意见,报区(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四)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凡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不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办法;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初次领取伤残抚恤金或职工因工死亡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经双方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后,可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办法,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算办法为:伤残抚恤金,按照规定应按月发给的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计算20年,50岁以上年龄的,年龄第增加1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另根据其伤残程度,以当地离退休(职)人员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医疗费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其中,一级为24个月,二级为22个月,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遗属为子女的,以16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计算;遗属为配偶或父母的,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50周岁以上年龄的,年龄第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五)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从1996年10月1日起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款规定,以199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并从1997年7月1日起改按199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此类推。实施《试行办法》后发生的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按此规定执行。(六)工伤职工护理费,按《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并以前款规定计发。(七)职工受工伤或患职业病,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三级以上,同时又具备护理依赖条件,可发给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二期矽肺病退人员,病情严重,饮食起居确需人扶助,可发给护理费,病情好转不需人扶助,护理费应予停发。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可按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护理费基数。(八)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亲属,由企业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九)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六、关于新旧待遇的衔接(一)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以后工旧伤复发,经过治疗并重新鉴定,符合1—4级的,从鉴定结论下达之月起,可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二)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或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工伤退休的,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死亡,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一)、(二)款计发丧葬补助金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并属于已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由企业从1998年元月1日起,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50%计发其伤残抚恤金。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也可按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发。以上意见,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重庆市劳动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23: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贯彻《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委(科技局)及经委(计经委),市各有关局和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认真贯彻《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深化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省专利局和省计经委的要求及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重点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成长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集团)、市专利试点企业以及广大中小企业要增强专利意识,把专利工作放在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中的重要位置。二、各市(县)、区科委(科技局)、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及市有关产业局应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环保等领域,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
    2023-04-23
    263人看过
  • 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为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96)104号],现就工伤的认定工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职业病和部分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见附件一),并对区县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属地(企业所在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除市劳动保障局受理以外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区县因管辖发生异议,报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管辖。二、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作为工伤认定的申请;企业不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的,职工或其亲属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填写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下列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取得相
    2023-06-05
    200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办标[2003]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于二○○三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好《计价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计价规范》的意义,加强实施的组织领导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计价规范》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有利于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各级
    2023-06-10
    344人看过
  •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台州市、丽水地区计委,省级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确保《房地产法》的正确实施,现根据《房地产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房地产法》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认真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房地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各级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与土地出让方案的制定。城市规划部门要依照建设部令第22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参与地块位置方案的拟定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提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项目的总量控制、项目导
    2023-04-22
    415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外部分)
    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2023-04-25
    252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附件: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就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问题《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作
    2023-06-06
    133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165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已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对税法施行中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一,关于1991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计算纳税问题税法公布施行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低于按其原适用税率纳税(含地方所得税税率,下同)的,应自1991年7月1日起,改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1991年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以按年度所得额分别乘以原税率和税法规定的税率,再将得出的两个应纳税额相加除以2得出.企业在1991年上半年开业,其在上半年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的,先将1991年度所得按原税法及有关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乘以上半年实际经营的月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例,得出上半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再将1991年度所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乘以下半年实际经营的月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例,
    2023-05-05
    442人看过
  •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管理中贯彻执行确保城市安全的若干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涉及到城市安全,影响到千家万户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防患于未然,避免各种不安全隐患发生,特制定本规定,重申已有的涉及城市安全的各项规定于下:一、关于危险品项目、工业项目、仓储项目选址的要求危险品必须实行“专卸专运”,确定运输线路,必须报市消防部门认可;旧城区内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油站、气站等易燃、易爆单位,必须限期搬迁或转产;危险品车站、码头、仓库区新选址按《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西永、伏牛溪、朝阳河、纳溪四处;现有建成区不再布置新的工业项目;主城内的拓展区可布置一些对环境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其它门类工业及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布置在外围组团及郊县城镇。二、严格消防建审凡未取得消防建审书面意见的各类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认可其方案设计。三、加强水源保护以江河为取水源的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为水源取水点保护区。在水源取水点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植被,禁止
    2023-06-10
    312人看过
  • 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应诉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及所属法制机构:一九九二年四月七日至九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了行政诉讼工作研讨会。会议对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有关工作问题进行了研讨,并达成共识。会后,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研讨的问题进行了整理。现将《天津市行政应诉工作若干问题意见》下发,望照此执行。天津市行政应诉工作若干问题意见一、行政规章类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章:(一)市人民政府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在市人民政府第一号令发布前(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国务院各部委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四)在国务院各部委第一号令发布前,国务院各部委以部委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具有规章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规章效力:(一)在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号令后
    2023-06-06
    421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为贯彻执行深府(1993)238号《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就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上级公司委派至下属公司工作的财务负责人和劳动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为贯彻执行深府(1993)238号《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就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上级公司委派至下属公司工作的财务负责人和劳动人事负责人等人员,其人事关系在上级公司的,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级公司委派至下属公司工作的上述人员(人事关系在上级公司),原则上与委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有实际情况,也可由委派单位与下属公司商定,选择其中一方作为法定代表人与派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中方股东单位派往外商投资企业的厂长
    2023-06-09
    111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外出下落不明期间,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其保险福利待遇按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发部[1996]266号)有关规定执行。二、职工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下落不明的,从下落不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下落不明期间,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按月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按以下标准计发:以职工本人下落不明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有一个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60%;有两个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65%;有三个或三个以上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70%.经查证已死亡的,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三、职工下落不明,按上述规定办理后,失而复归者,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其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2023-04-22
    118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废止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1992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临时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5月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文(沪府发〈1996年〉20号)废止。现就《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问题的处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1992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临时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5月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文(沪府发〈1996年〉20号)废止。现就《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二、《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前,企业按照此办法使用临时工,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在《临时工管理法》废止后,原合同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三、《
    2023-06-09
    33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4]597号颁布时间:1994.11.17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25号令《北京市最低工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4]597号颁布时间:1994.11.17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25号令《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我局对其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施行,施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附件:《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有关问题解释《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有关问题解释根据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5号令《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2023-06-09
    121人看过
  •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十五日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的意见市政府:《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全面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管理程序,明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基础性规章。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是化解劳动纠纷和减少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也是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贯彻执行《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实施《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要将《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印成册,发到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手中,同时组织
    2023-06-10
    27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4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6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
    • 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
    •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企业发生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及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