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的适用条件有什么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04 09:03:14 468 人看过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的适用条件包括: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包括以下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逮捕的情形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

应当变更或者解除逮捕的情形包括: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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