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高一学生小张在学校楼道里追跑打闹,将在楼道内与学生谈话的张老师撞伤。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学校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小张法定代理人承担70%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的判决。
张老师诉称,2006年8月27日上午,其在楼道内与学生谈话时,被当时追跑打闹的学生小张撞倒受伤。经北京市隆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经有关部门认定其为三级伤残。接受了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后,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于2008年10月将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因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进展,张老师将小张和所在学校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7.2万余元、司法鉴定费2500元、检查费116元。
小张辩称,此次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张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意识到课间楼道十分拥挤,不是适合谈话的安全场所,故张老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且,张老师受伤是多方混合过错的结果,与小张追跑打闹的小陈对张老师的受伤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老师受伤发生在学校内,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故学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学校辩称,学校曾印制了本校《德育管理手册》对刚入学的学生进行德育教育,该手册注明学生课间休息时,在教室外不得追逐打闹。故学校对此次事故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张的父母赔偿张老师伤残赔偿金、鉴定及检查费共计5.2万余元,学校赔偿张老师伤残赔偿金、鉴定及检查费共计2.2万余元。
判决后,学校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师系课间在楼道内被追跑的小张撞倒受伤,小张在事发时已年满十五周岁,其应当明知在课间不应追逐打闹,故小张应对张老师因被撞伤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虽提供学校印制的《德育管理手册》及证人证言证实该校对学生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但从此案事发经过看,学校在管理上仍有疏漏,该校对张老师受伤存在一定的过失,故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由学校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特别指出,学校虽对学生进行了相关安全教育,但由于此校的学生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学校的责任应是严格的管理责任,特别是在课间、午间休息及在校滞留期间等特殊时段更应安排教师进行看管,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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