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有关精神,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特殊援助与社会救助具体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患大病重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政策衔接
按照文件规定,“对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协保人员,给予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上述协保人员家庭在申请低保时,此项生活补贴应视作本人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已在低保范围内的上述协保人员,应通过复审及时核实其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应按低保标准予以补足差额。
二、关于低保家庭中大年龄协保就业人员的政策衔接
按照文件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大龄协保人员,凡实现市场化就业,并按规定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在就业期间按月给予就业补贴;大年龄协保人员在享受就业补贴期间,其家庭正在领取低保补助金或申请领取低保补助金的,所领取的就业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但不重复享受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将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改为就业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4]79号)规定的就业生活补助。”
上述协保人员在享受就业补贴期间,其劳动收入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申请低保的职工有关收入计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3]75号)有关规定,对其本人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认定;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认定。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这部分人员要进行梳理,享受低保家庭中上述人员已领取民政部门发放“就业补贴”的,通过复审应及时予以取消。
三、关于对进入公益性劳动组织或万人、千人、百人项目就业的协保人员的政策衔接
按照文件规定,“协保人员进入公益性劳动组织或万人、千人、百人项目就业的,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就业补贴或生活费补贴。”
对低保家庭中这部分不享受就业补贴的人员,可以继续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将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改为就业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4]79号)规定,发放“就业补贴”。
四、关于统计口径
上述政策规定的协保人员,均应列入“从业人员”以及“低保覆盖人员”予以统计。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简)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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