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8:36:05 452 人看过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条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四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实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改进工作。

第八条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反映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5: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有:第二条(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一)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三)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五)作为债务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六)作为债务人的法
    2023-06-06
    7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第五条再审
    2023-06-01
    32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第五条再审
    2023-06-01
    29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
    2023-04-27
    34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法官权利的依法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法官法第八条和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官享有的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效工作,切实维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二条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干涉,对干涉者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处理或者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三条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各级人民法院对影响和妨碍法官履行职权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规定予以处理:(一)拒不服从法官的指挥,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二)拒绝或者妨碍法官依法调查取证、进行财产保全的;(三)限制或者压制法官充分表达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者授
    2023-04-24
    19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连续持有期间超过一百八十日的,为持有期间届满;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施行前终审案件的再审,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本法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5-07
    9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4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若干规定是怎样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返还彩礼的若干具体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返还彩礼的若干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8-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有: 1、双方未经过合法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3、一方婚前给付彩礼致使其生活困难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11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 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30日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