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协助办过户购房人能否拒付中介服务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10:31:33 57 人看过

近日,渝北区法院民三庭在宝圣湖街道湖滨西路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后,旁听的群众明白了如果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买房人据此扣房款,属于违约。只能通过鉴定确定质量问题原因,再依法维权。

李先生将一套渝北区某小区的住房卖给了卢-女士,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房款43万元,卢-女士支付21万元后入住。但是,她入住一段时间后发现房屋漏水,部分墙面脱落,乔迁欣喜慢慢变成了烦恼。卢-女士多次找李先生要求修复未果,就拒绝支付22万房屋尾款,想以此维护自己的权利。

多次交涉无果,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卢-女士起诉到渝北区法院,要求她支付房屋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李先生认为房子经过卢-女士多次查看并验收,现在漏水不能说明是自己的责任,可能是卢-女士入住后造成的,且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卢-女士则认为,自己并非专业人士,验房不能发现房屋瑕疵,只有在入住后才能发现,既然漏水,卖房人就应该维修,如果不承担,就只有把房屋尾款扣下来自己修。

巡回法庭经过举证、质证、辩论、询问环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也让旁听群众深入了解了案情,旁听群众也进行了激烈讨论。

庭审法官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领域的一个基本原则,合同一旦签订,就应该严格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李先生和卢-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无房屋质量的约定,在出现质量问题后,如果买房人不能证明质量问题的原因,就无权依据买卖合同擅自扣房款,如果拒绝支付尾款,就属于违约。

庭审期间,渝北区法院执行局法官也在一旁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劳动争议、房屋买卖、物业服务纠纷等问题上给出了专业的建议。出席活动的人大代表纷纷表示这样的活动非常接地气,选择的案件也非常贴近生活。

正确维权方法

法官称,此类情况出现后,买房人并不是没有维权渠道,应该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房屋质量问题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卖房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才是正确的维权渠道。

法官建议,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签订合同前要对房屋现状进行仔细查看,对房屋存在的问题以及双方就该问题的协商解决意见也要明确在合同中。合同签订中双方应就付款、交房、过户、户口迁移、物品清单以及与房屋相关的物管费、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网费等支付和交接的时间和先后顺序要明确约定。

未协助办过户购房人能否拒付中介服务费?

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但中介公司并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购房人是否有权拒付中介费?日前,渝北区法院民二庭通过在鸳鸯街道丹鹤社区开展巡回审判,为旁听群众给出了答案:经法庭调解,购房人张某当场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7000元。

2013年6月,购房人张某与重庆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卖房人张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购买北部新区二手房一套,居间服务报酬1.4万元。合同并未约定由中介协助办理贷款及过户。

但是,在房屋成交后,购房人张某由于未支付中介费,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某称中介公司并未履行协助办理贷款及过户义务,所以,自己也无义务支付中介费。

中介公司则认为,合同并未约定由中介协助办理贷款及过户。根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张某应立即支付中介费。

巡回法庭围绕双方上述争议焦点,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促成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购买人张某当庭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7000元。

正确思维方法

法官在庭后的案件解读中提示,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费支付的条件及方式,只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受法律的保护。上述案例中,张某与中介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要支付中介费,因此,张某不能以中介公司未履行协助办理过户义务为由拒不支付中介费。(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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