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0:18 381 人看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应依法给予补偿。补偿可采用房屋安置补偿,也可采用货币安置补偿。

增加第二款采用房屋安置补偿可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增加第五款采用货币安置补偿的具体规定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采用产权调换形式,以次类地段房屋偿还的私有或单位自有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被拆除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所安置地段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建筑面积且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采用产权调换形式,以原地复建房或同类地段新建成套房偿还的私有或单位自有住宅房屋,偿还面积与被拆除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原地复建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建筑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拆迁国有或单位自有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需取得成套安置房屋产权的,其具体规定由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安置成套住宅房屋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应按该种型号房屋实际比率计算。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采用产权调换形式以原地复建房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采用产权调换形式以异地新建房屋偿还的非住宅房屋,按前款规定结算。但应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原面积根据房屋所处区位、地段及使用功能不同造成的基价差额给予补偿。拆迁人以同类地区旧房安置被拆迁单位且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未能安置或偿还小于被拆除建筑面积的非住宅房屋,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处区位、地段及使用功能等情况,按地段基价和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的具体规定,按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房产、规土、贸易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使用单位不是产权单位的,但未能安置的,可按补偿费的40%给予使用单位一次性补偿。

非住宅房屋性质的界定,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四、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拆除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发还的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对安置有争议的,可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如不采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而影响拆迁工作进度的,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办理。

五、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市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安置房的补偿形式、经费计算,按产权纠纷依法处理的结论予以办理。

六、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拆除非住宅用房,应在建设项目规划时考虑安置方案,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安置:

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拆除个体工商户租赁私有房屋开业的,其租赁关系自行终止,原房屋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拆除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购买非住宅性质商品房和租用房管、单位非住宅房开业的,规划、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有统一安置布局的,可原地或异地安置。需自行过渡的经济补贴,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原地和易地安置确有困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其中,房屋使用人与产权人订立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拆除个体工商户以私有房屋自营开业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其中非住宅与住宅混用的房屋,住宅部分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非住宅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八、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因市政建设拆迁住宅用房的,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九、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一)拆除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拆除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用房不予安置,由拆迁人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拆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因市政建设拆迁个体工商户非住宅用房的,接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十一、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以处以罚款。周转房属于营业性的,罚款幅度为50000元以下;周转房属于住宅的,罚款幅度为10000元以下。

十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9月27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3: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预算确认方法的通知(试行)
    各有关单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要件之一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二款明确“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因《省条例》已取消货币补偿基准价,实行市场价格评估,为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确保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市城市房屋拆迁预算确认的方法调整如下:一、拆迁预算的计算公式拆迁预算=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全市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相应地段等级的系数其中,“全市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是指申请拆迁许可证当月房产信息网公布的全市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该价格仅作
    2023-04-22
    426人看过
  • 广州废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拟起草“新拆迁办法”
    2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废止自2004年期实施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据悉,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废止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被废止,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和行政强拆制度被取消,建设单位不再作为拆迁补偿的主体,《办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与《条例》相抵触,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办法》应当予以废止。与此同时,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原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目前已经正式更名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此外,《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在研究起草当中。广州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一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这也意味着,广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高可等同于周边一手楼价
    2023-06-05
    302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001〕第87号令,以下简称《拆迁办法》)已经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拆迁办法》的实施,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和危旧房改造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贯彻好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为保证《拆迁办法》的贯彻执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拆迁办法》的宣传工作。《拆迁办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调整拆迁补偿对象、妥善安排承租人、补偿方式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二、认真执行《拆迁办法》。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拆迁工作中,要坚决执行《拆迁办法》,各拆迁单位要按《拆迁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
    2023-06-10
    271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发布和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费征收管理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管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非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拆迁管理费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向动迁人征收,每户拆迁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单项跨区(县)的项目,由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分段发放拆迁证〕拆迁管理费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的0.25%征收,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三、市府重大工程项目拆迁管理费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征收,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四、房屋拆迁管理费征收后,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购印证”的申领手续,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所征收的城市
    2023-04-22
    481人看过
  • 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拆改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改,是指房屋拆改人对房屋原有结构、格局和设施等进行部分拆除改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改人,是指拆改房屋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的拆改管理。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顺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改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房屋拆改管理工作。第五条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自管房屋的拆改管理。异产毗连房屋的拆改,由该栋房屋的主要产权单位或由产权人共同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享有部分产权的房屋拆改,由原售房单位负责管理。新建成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确认产权的房屋拆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独立成栋的私有房屋的拆改,由产权人负责管理。
    2023-04-22
    415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市区(含广陵、维扬、邗江和开发区)全面推行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五项制度”。为此,通知如下:一、建立拆迁“六公开”制度。今后凡市区房屋拆迁项目应公开拆迁人资格;公开拆迁实施单位;公开拆迁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拆迁程序。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公告的同时,须在拆迁现场建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法规及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拆迁计划和方案、评估单位名称、评估标准、评估人员姓名、拆迁实施单位名称、拆迁项目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现场办公室的联系电话等。二、建立拆迁信访接待制度
    2023-06-10
    304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什么要进行修改
    1991年6月1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原《条例》为什么要进行修改?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司长谢家瑾介绍,原《条例》实施10年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原《条例》规定,对房屋所有人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而对房屋的使用人则实行现房安置。两者相比,房屋所有人得到的补偿大大低于房屋使用人,导致房屋所有人对拆迁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原《条例》规定的安置方式单一。主要以实物安置为主,缺乏选择的余地,导致被拆迁人迟迟不搬,影响拆迁进度。拆迁户多采取租房或挤住亲戚家里过渡,很容易出现由于资金无法落实导致逾期还迁,或者新建的安置用房因质量、环境与被拆迁人期望值不一,引发拆迁纠纷。
    2023-06-05
    64人看过
  •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颁发《兰州市房屋互换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驻兰部队、在兰各单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居住条件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加上城市建设等多种原因,要求换房者日趋渐多,互换范围也越来越大。我局1979年制定的《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互换试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目前的换房业务。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兰州市房屋互换办法》,现予颁布执行。特此通知兰州市房屋互换办法第一条为了便利本市广大职工的生产、工作和生活,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管理,促进城市房屋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全市的房屋互换手续,并对此项工作有检查、监督和处罚权。第三条住房互换使用,本着双方住户“自愿互利”的原则,由个人申请,双方协商后,经兰州市房管局房屋互换站审查同意,办理换房手续。本办法只是住房使用权的互换,不涉及产权的互换。第四条房屋互换范围:1.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住户之间的住房互换;2.单位自管住房与直
    2023-06-10
    403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府[2002]103号文件的精神,经调查研究,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现予以公布。一、苏州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一)住宅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一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21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20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9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650元/平方米;五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450元/平方米;六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200元/平方米。(二)商业用房拆迁区位基准价:一类地区商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沿主要道路5500元/平方米;沿次要道路4500元/平方米;沿一般道路32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商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沿主要道路3500元/平方米;沿次要道路3000元
    2023-04-22
    203人看过
  • 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常州市市区灯光亮化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城市夜景灯光亮化,是现代化城市标志之一,对美化城市夜景,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灯光亮化管理工作,提高灯亮化的档次和品位,现将市城管局《常州市市区灯光亮化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一年九月十八日常州市市区灯光亮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灯光亮化管理工作,提高灯光亮化水平,美化城市夜景,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制作、设置、使用和管理户外灯光设施(灯箱、霓虹灯、泛光灯、轮廓灯、电子显示屏、激光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常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是本市灯光亮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灯光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区政府和规划、建设、工
    2023-06-10
    235人看过
  • 关于颁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范围和对象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四章提取凭证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九月二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购建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承办。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第二章提取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23-06-10
    190人看过
  •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等文件的决定
    因国务院已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于2001年11月1日施行,我市依据原条例制定的下列文件已与现行行政法规有抵触,现决定废止:一、《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8月7日公布的市政府令第21号);二、《扬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55号);三、《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扬政发[2000]141号);四、《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2]175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政策市政府另行制定。
    2023-04-22
    469人看过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建设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拆迁房屋等级和费用的审查、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纠纷的裁决、拆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等。三、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它费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
    2023-06-10
    182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详解(200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
    2023-07-02
    254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关于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是怎样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8
      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介绍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9-30
      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通知)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告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