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多种措施,充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16:32:39 224 人看过

争对目前我国对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力的现状,我们应当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以充分保障患者隐私权不受非法的侵害。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自然人绝对的、排他的、终生的权利,他是人类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隐私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并且逐渐的量化、细化。善待隐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方面的要求,也就意味着一种真正文明的人性化的生存方式的形成,而由于医患关系中医生职业的特殊性及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决定了切实保护患者的医疗隐私权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这就需要我们从多方面来对患者的医疗隐私进行保护:

1、首先,医院应当对现有的医疗设施加以改进,加大对医院硬件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如设立单独的会诊室,如在妇幼医院设立专门的哺乳室,以方便妇女进行哺乳等等,总之,医院应当在硬件设施上最大限度的保障患者的隐私权。

2、医院应当就对患者诊疗的主体、程序和方式制定详尽的内部工作规则,由医院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内部的管理和约束;同时医院和国家应当加强对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在医疗的过程中自觉的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对自已在工作中所知晓的患者的隐私自觉的加以保密。

3、对医院的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诊疗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医院侵犯患者医疗隐私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从而在行政上保障患者隐私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4、我国立法机关应对患者的隐私权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医患关系中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这样保护隐私权才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依据。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的把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归入侵害名誉权行为范畴的间接保护变为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的直接保护。针对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尽快的制定与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在我国现行的执业医师法中增加一项内容,将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作为医护人员的一项法定的义务。如制定《患者权益保护法》或在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出补充性规定,使患者的隐私权通过单行法的形式再次得以确认。

5、保护医患关系中患者的隐私权不应仅仅是某个人的权利请求,而应是整个社会和全民族共同的意识和责任,在中国特殊的文化背景下,我们每个公民都应有意识的通过法律的途径及其他的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已的医疗隐私不受非法侵害,对于在诊疗过程中隐私权被侵犯的行为,都要勇敢的站起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已的权利,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从而做到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而实现保护和尊重患者医疗隐私权从道德的法律化向法律的道德化的转变。

参考书目:

1、《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600页。

2、杜力夫、靳毅《论医患关系中患者的隐私权》,载于《现代法学》2001年第七期第79页到80页。

3、孙振栋《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载于《民商法学》2001年第五期第14页到20页。

4、中央电视台《午间一小时》隐私和隐私权

一、侵犯他人隐私处罚是什么样的

隐私权被侵犯属于违法行为,并不属于犯罪,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现行的民法暂时未对隐私权做出明确规定,虽然法律上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隐私权被侵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是部分特别严重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非法入侵、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等触犯《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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