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终审判决生效后,财产保全应当立即解封。
【故意伤害罪辩护】为被告缓刑辩护成功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7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与被害人耿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持刀将耿某某打伤,致耿某某头面部及躯体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伴左眼球破裂、左侧气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耿某某左眼部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公诉被告人5-7年有期徒刑。
办案思路及心得
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沈培亮律师作为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阅了案卷材料。首先,我们代表被告人黄某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但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
现结合庭审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是被告人的侵害行为造成被害人左眼眉弓处挫裂伤有异议。从本案的证人杨某某和杨某的证言中可以得出,对于被害人左眼眉弓处受伤的事实,两证人均证实没有看到是谁造成的,均凭自己的猜测认为是被告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而不能凭空猜测。被害人的两份陈述也是前后矛盾,有不一致的地方,被告人的供述也证明自己确实拿刀捅刺被害人,并且捅到了被害人的左边胳膊和左边肩膀,但是记不清到底是否捅伤了被害人的面部,根据被害人的病历和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显示:被害人是左眼眉弓挫裂伤,眼睑青紫,并见不规则伤口。挫裂伤是机械性损伤的一种类型,即伴有皮肤、粘膜或内脏被覆组织破裂的挫伤,一般由钝器所致,锐器如被告人所持的尖刀,也可以造成挫裂伤,但是不会形成不规则伤口,加之当时对方人比较多,天黑,打斗的场面比较混乱,不排除是由受害人一方所持的钢管所致。另外,综合本案所有的证据,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害人的左眼眉弓处挫裂伤是被告人所为,本案所有的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对被害人左眼眉弓处挫裂伤形成的原因如果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就不能认定是被告人的侵害行为所致。
二、被告人黄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一)被告人黄某属于防卫过当。黄某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正当防卫情节,只是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案件发生时,被告人黄某和证人高某某面对的是持有钢管的七八个社会青年,在某某被打倒自己也多处被打的紧急情形之下进行了反击,将被害人捅伤。黄某在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时候进行反抗是人的本能反应。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正当防卫情节,理由如下:
1、防卫的正当性。防卫的起因上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没有任何的过节,被害人和其一起的证人在案发地点用钢管殴打被告人,被告人意识到自己如果不进行反击,将会受到更加严重的伤害,迫于无奈进行了反击。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针对被害人的不法行为所采取的,是正义的,合法的,防卫正当。
2、目的合法性。被告人防卫的对象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采取的,其目的就是要制止和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3、防卫时间。防卫行为的时间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并且具有明显的防卫意识。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当时被告人被被害人和被害人一起的证人殴打的情况下,迫于无奈,被告人给予了反击。
4、本案案发现场的情况,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都证明是被害人先动手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综上,黄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只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制,请求法庭依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当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毫无隐瞒的、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认罪,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被告人黄某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一)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自身有重大的过错,从而减轻了被告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1、本案是他人与被告人发生矛盾引起的,与被害人并没有任何矛盾。本案受害人出于朋友义气,替朋友出气,遂到被告人工作的地方找被告人,从而发生了后面的斗殴,导致被害人被捅伤的情况发生,而在此之前,被告人与受害人素不相识,毫无恩怨。因此,完全应当确认,受害人被捅伤这一事件的发生,其本人具有明显的过错,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应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2、被害人等人自身携带着钢管,并且用这些钢管殴打被告人,直接导致了被告人利用刀子进行反击。
(二)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且是在校学生,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四、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30%以下。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信:通过这件事情,被告人一定会吸取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书中虽然没有支持辩护人对事实方面的辩护,但是间接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采纳了辩护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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