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拆迁房屋,是否需要给予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9:23:58 452 人看过

房屋被拆迁,职工缴纳相应购房费用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安排房屋。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房屋产权登记不变更的,单位福利房所有权仍属于单位,职工个人只有居住使用权,职工没有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又称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对所有房屋的独占权。房屋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排除他人的干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房屋。

国有企业负债情况是如何的

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即过渡负债

从资产负债结构上来看,根据国家统计局对30.2万户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结果,1995年这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达到了69.3%;其中资产总额74721亿元,负债总额51763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2959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企业账面资产负债情况,如果考虑到不良不实资产核销、待处理资产的因素,则实际的资产负债率将超过75%,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明显属于偏高的资产负债率。

由于负债率的上升,国有企业的利息负担也迅速增加。据相关统计资料反映,1995年国有工业企业支付利息1250亿元,比1980年增加63倍,比1990年增加3倍,从企业日常现金流量的角度考虑,大大加重了企业的现金负担,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运作。

存在着大量不良债务

从不良债务的角度来看,根据国家统计局对30.2万户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结果,30.2万户工业企业中资产负债率在100%以上的有5.1万户,而在负债率低于100%的企业中,有6.1万户企业的损失挂帐大于所有者权益,处于实际上的资不抵债状态。这样一来,两者合计共有11.2万户企业实际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占总户数的37.2%。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是,与这些资不抵债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方(也包括国有银行),存在着大量的不良债权和潜亏因素,从而也会大大影响这些企业的资产状况,进而形成一个相互影响的不良债务循环圈。前几年影响比较突出的“三角债”问题,就是这一影响的真实写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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