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1:55:34 174 人看过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价费字[1995]第25号1995年4月12日)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如附件,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征用没有发生征地费用的土地,其征地管理费按照当地同类土地所需征地费总额的1%收取,其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按0.5%收取。

二、城镇居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征地管理费按附件单包方式征地标准收取。

三、属减免征地管理费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国土[籍]字第93号文《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收取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工本费。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凡与本通知规定标准不一致的,一律自行废止。

附件: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附件:

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4日 01: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赣国税发[2000]323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了防止纳税人侵蚀税基,逃避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特制定《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时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以便修改和完善。附件: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核定计税价格的白酒范围。酒类生产企业生产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白酒均属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范围。第三条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一般标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2023-06-07
    389人看过
  •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肃行政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前款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下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一)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0.7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
    2023-06-10
    68人看过
  • 江西省处理公路“三乱”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发[1994]41号文件精神,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简称公路“三乱”)规定的执行,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三乱”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程序组织实施。第四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部门、单位集体研究或领导个人决定在公路上设置站卡,进行检查、收费、罚款或强制冲洗车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第五条地方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一)向经批准上路的执法单位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二)违反规定
    2023-06-08
    260人看过
  • 江西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建设原则与建设内容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项目组织管理第五章资金筹措及管理第六章项目检查验收第七章附则2004年元月省发改委、省农业厅联合印发试行的《江西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并将此管理办法下发各设区市计委和农业局。通知指出:2003年国家将在我省实施草地保护建设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对我省天然草地的管护和科学利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草地保护建设项目是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进行的农业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目的在于加大天然草地改良的力度,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科技含量,防止新的植被破坏,同时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舍饲圈养。第三条项目建设的
    2023-06-10
    436人看过
  • 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地税地[1996]5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地方税务局拟订了《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鲁发[1994]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人),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缴纳申报第五条缴纳人必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增值税
    2023-06-07
    62人看过
  • 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征收排污费工作,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二、各地监测站,要按照省环境保护监测站制定的污染源监测方法进行监测,作为按标准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不准任意扩大征收项目,收费人员不得擅自决定减免。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地区行署、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三、凡属于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指情况,和限期治理项目,逾期未完成任务,以及采用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有害有毒物质的情况之一者,加一至二倍征收排污费。四、排污费按月征收,逾期不缴者,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外,行署、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可通知银行扣款。对有争议的收费问题,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法院起诉。五、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放省级财政;其他排
    2023-06-06
    311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调驻浙江省的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调驻我省的外籍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调驻车辆)的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公路规费应征不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调驻车辆,是指外省(市、区)籍的机动车辆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自愿在我省缴纳公路规费或调驻满3个自然月的车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路规费仅指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道路运输管理费,其征收标准比照我省同类型车辆征收。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调驻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调驻车辆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凡调驻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都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凡调驻车辆均应到驻地公路稽征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规费缴纳入户手续(参加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必须按浙交[1997]26号文件规定,同时到驻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运手续)。车主要填报《调驻浙江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缴纳申请表》(见
    2023-06-08
    405人看过
  • 江西省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根据《江西省省本级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赣人社发[2011]2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本级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按照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核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不缴费。第三条整体新参保单位的职工在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次月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参保单位中新增职工,其单位必须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四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一)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照规定的产假期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享受的休假期计发;(二)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三)疾病医疗费:包括因生育引起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炎等疾病以及
    2023-05-30
    286人看过
  • 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程序第三章处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证贷款安全,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以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为抵押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与建立信贷关系的借款者(以下简称抵押人),抵押人凡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为抵押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贷款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抵押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交清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县
    2023-03-06
    400人看过
  • 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管理和承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管理和承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1.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如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不遵守上述规定,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任何一方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施工单位在本省承包任务资格。”2.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要遵纪守法、维护职业道德。如发现出卖、转借、涂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越级施工等违法行为,或粗制滥造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建筑业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中的“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省建设厅”。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管理和承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2023-06-10
    387人看过
  • 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财政局、住房委员会,省直属单位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强我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附件: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
    2023-06-10
    255人看过
  • 浙江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及时足额缴纳和安全运行,维护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指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资金纳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单独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县(市)级统筹,按照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资金收入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费收入、利息收入、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收入、其他收入等。资金支出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费支出、一次性给付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财政部门要保证支出户的资金存量能够维持正常支付。资金结余不足以支付未来6个月支出时,财政部门会
    2023-06-10
    372人看过
  • 《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江西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依照我国《港口法》的规定,结合江西省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实际,对港口管理主体、港口规划编制、港口建设管理、港口经营管理和港口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防止盲目建设港口设施,浪费港口岸线资源,《办法》规定,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使用。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期限不超过一年。
    2023-04-24
    160人看过
  • 江西省城镇房屋租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租赁价格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含独立场矿、区),进行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房屋租赁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和申报备案制度。所有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89〕81号《江西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收费。第四条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制定各类房屋租赁价格标准,并实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公有住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实行国家定价管理。由地、市、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拟定租金标准,报同级人民
    2023-04-22
    303人看过
  • 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赣国税发[2000]323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了防止纳税人侵蚀税基,逃避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特制定《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时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以便修改和完善。附件: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核定计税价格的白酒范围。酒类生产企业生产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白酒均属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范围。第三条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一般标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2023-06-07
    389人看过
  •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肃行政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前款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下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一)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0.7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
    2023-06-10
    68人看过
  • 江西省处理公路“三乱”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发[1994]41号文件精神,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简称公路“三乱”)规定的执行,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三乱”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程序组织实施。第四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部门、单位集体研究或领导个人决定在公路上设置站卡,进行检查、收费、罚款或强制冲洗车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第五条地方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一)向经批准上路的执法单位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二)违反规定
    2023-06-08
    260人看过
  • 江西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建设原则与建设内容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项目组织管理第五章资金筹措及管理第六章项目检查验收第七章附则2004年元月省发改委、省农业厅联合印发试行的《江西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并将此管理办法下发各设区市计委和农业局。通知指出:2003年国家将在我省实施草地保护建设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对我省天然草地的管护和科学利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草地保护建设项目是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进行的农业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目的在于加大天然草地改良的力度,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科技含量,防止新的植被破坏,同时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舍饲圈养。第三条项目建设的
    2023-06-10
    436人看过
  • 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地税地[1996]5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地方税务局拟订了《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鲁发[1994]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人),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缴纳申报第五条缴纳人必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增值税
    2023-06-07
    62人看过
  • 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征收排污费工作,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二、各地监测站,要按照省环境保护监测站制定的污染源监测方法进行监测,作为按标准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不准任意扩大征收项目,收费人员不得擅自决定减免。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地区行署、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三、凡属于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指情况,和限期治理项目,逾期未完成任务,以及采用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有害有毒物质的情况之一者,加一至二倍征收排污费。四、排污费按月征收,逾期不缴者,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外,行署、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可通知银行扣款。对有争议的收费问题,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法院起诉。五、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放省级财政;其他排
    2023-06-06
    311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暂行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07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各类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
    • 江苏省征地暂行条例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号实行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
    •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4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 江苏省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3-28
      征地拆迁资金支付原则上应提供如下要件: (一)集团公司与委托方、区(市)县签署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首次拨付附件); (二)市政府相关文件(首次拨付附件); (三)市政府明确由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进行资金监管的征地拆迁项目应提供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拨款通知; (四)城市房屋补偿安置清册; (五)市房管局出具的审核同意支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凭证; (六)项目业主委托代缴税费文件。
    • 江西省江西省城中村征地补偿是多少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21
      纳入城市规划区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一些地方为了压低拆迁补偿,找出改造地块房屋破旧,基础设施差,所以补偿低等等借口,那么改造地块房屋拆迁究竟应该怎么补偿呢? 结合改造地块房屋的不同性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拆迁之时,被拆迁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精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