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11:49 84 人看过

引言

随着电子技术的应用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交通运输业已经进入物流时代。物流不仅将各种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且将生产和销售环节融为一体,成为一种高度综合的现代生产和运输方式。在物流系统中,多式联运仍然是其生命线和支柱之一。虽然人们对物流有着美好的蓝图,但由于技术管理等条件的限制,到目前为止,物流的整体水平仍处于发展阶段。虽然中国的物流状况作为一个热门话题备受关注,但其本质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多式联运的同义词。因此,为了适应物流时代的到来,有必要研究其主要基础——多式联运中的法律问题,力求在多种差异上达成共识,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统一,从而更好地适应和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需要和发展。“经济一体化”与“法律一体化”“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形式,旨在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佳效益。由于集装箱运输的迅速发展,多式联运已成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打破以往海、陆、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衔接的传统做法,将海、铁、公路、航空等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为一体,形成跨国(区域)互联运输模式,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被称为运输业的一场革命

与传统运输方式相比,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涉及多方当事人,过程更为复杂。许多法律问题是有争议的,迄今尚未解决。本文试图探讨这一运输方式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和构成是什么

尽管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名称的发展和统一(以下简称国际多式联运)被广泛使用,该概念的具体名称在国际上尚未统一,相关概念主要包括:多式联运对应的“联运”、“联运”、“连续运输”、“集装箱运输”和“单件运输”[i]这些术语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有着某种或甚至非常密切的关系,它们很容易相互混淆。因此,拉尔夫·德维特教授警告说:即使这些概念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它们在实践中也很容易混淆。因此,aC运输合同不能仅由所使用的术语来确定。[II]运输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对运输方式的概念和内涵的不同理解很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除了谨慎选择在签订合同时修改相关条款,并注意根据合同内容而不是形式确定运输方式的性质,更好的解决办法可能是尽快统一和澄清这种运输方式的具体条款联合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委员会(UNCTAD)和国际商会(ICC)也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目前,实践界和理论界最常用的术语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一词首次出现在《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中。这一术语准确地描述了这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并被普遍接受。可以想象,随着其应用的日益广泛,这一术语将取代其他术语,成为这种运输方式的一个特殊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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