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与具备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条,在立法时考虑到了某些用人单位只与职工订立短期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段”,即行辞退,同时,也应对企业的老职工予以适当照顾,允许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另外,参考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做了上述规定。这样一来,对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罕见,主要表现为双方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当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寻求救济时,基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会在处理上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裁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意见的理由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双方达到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应当裁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不执行生效裁决的情况下,该意见又可派出三种意见,第一种,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种,由劳动者申请法院执行机构变通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倡导性条款,用人单位不执行时,可不承担责任。
由于第二种意见存在不明显不足,笔者除表示异议外,不再过多分析。现即从分析第一种意见入手,谈一些看法。
我们知道,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前提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表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能裁决当事人一定要做出某种意思表示或不做出某种意思表示。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决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当事人自觉履行,否则将无法强制付诸直接的执行。因此,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裁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道理是不顺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双方履行终止的合同来看,劳动法规定的是双方已履行合同之后用人单位的义务。从双方尚未订立的合同来看,劳动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成立合同之先的义务,是缔约的内容,但并不是规定履约时的义务。这个义务既不同于中的后合同义务和先合同义务,只不过从时间上看具备以上特点。这是第一点。
其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
第三,因为用人单位未违反双方约定,所以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存在肯定的一种意见,但用人单位行为侵害的利益与侵权法保护的利益是否一致值得研究。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在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承担一种赔偿责任,但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即雇佣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这种责任是由于用单位对劳动法规定直接违反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用人单位不执行法律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决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不予执行而违反生效裁决产生的责任。在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决时,不管是由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还是用人单位承担变通执行责任,均区别于用人单位对劳动法规定直接违反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点在实践中尤应注意辨别。
如果符合签订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单位拒签的话,单位是要给予劳动者一定赔偿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辞职有赔偿吗
要分情况而定。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性强、需要保持人员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就业,钻研业务技术。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1、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3)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立法者在该条款中也仍然为用人单位留下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空间,即在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或者劳动者虽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仍可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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