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规定是多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0 18:43:49 143 人看过

债务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之际,债权人是有权利向法院提交债权申报请求的。

债权申报期间的最短期限不可短于30天,而最长期限亦不可以超过3个月。

这一限定时间对于债权人而言,既是依法登记自身合法利益的有效窗口,也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经由法院斟酌批准之后才得以申报债权。

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将债权申报期限严格控制在法定范围之内,采用了法院酌情决定的原则,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着实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此项期限从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开始计算,要求最短的申报期不得低于30天,最长也不能超过3个月。

在此金额期限内,任何债权人皆应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秉持诚信,报告其所拥有的全部债权。

如若债权人未能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债权申报工作,那么他们就无法参与到破产程序中来,享受相应的权益。

如在人民法院设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仍未履行申报债权之义务,则可于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再次补充填报;

但需注意,若此前已经实施过的分配行为,则将不会对此类补充的债权再做补充分配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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