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后,张某又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李某的妻子王某为被执行人。根据张某的申请,法院追加了王某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王某10万元的银行存款。王某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了其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及张某知道该约定的证据。经审查,王某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追加被执行人错误该如何处理,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能依据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因此,在追加被执行人错误时,只能由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指令该法院纠正。
第二种意见认为,负责执行的法院发现追加被执行人错误时,该法院自己有权给予纠正。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对于追加被执行人错误该如何处理,并非没有可适用的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追加被执行人行为当然属于执行行为的一种,在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时,执行法院有权对自己追加被执行人的行为给予改正。
二、追加被执行人错误,如果必须通过上级法院才能给予纠正,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再审,也就是说,以追求公平原则为主的审判程序可以由原审法院进行再审,而追求效率优先的执行程序中出现错误,反而要上级法院才能给予纠正,显然不符民法的基本原理。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发现执行行为确有错误的,也只有由执行法院自己给予纠正,才能最及时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当然,执行法院有权纠正自己的错误,并不代表上级法院就无权纠正,当上级法院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确有错误时,有权指令下级法院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三、在本案中,对于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错误该如何处理。由于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已经生效,在王某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之后,应将该情况告知张某和李某,并听取张某和李某的意见。综合认定各方证据之后,如果确认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行为确有错误,执行法院应当再次作出裁定书,撤销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并解除对王某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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