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未批先占。即当地的征收项目根本就没有拿到征地批文,就启动了征地项目,所以在征地时不主动出示批文也就情有可原了。
这样的项目是不合法的,也见不得光。但往往征收方会抱有侥幸心理,利用农民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不强和的弱点,钻空子。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必须审批,征收农村耕地在35公顷以内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征收基本农田或超过35公顷的耕地必须获得国务院的批准。
二是未补偿就征地占地。这违背了凡遇征收必有补偿的原则,也违反了土地征收流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农民交出土地给征收方使用、建设其实是征收的最后一步了。在此前,征收方必须与农民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
三是不公开征收文件就来征地。这其中的猫腻可就更多了,一是可能因为根本就没有征地批文,二是可能补偿标准存在问题(不透明或故意压低补偿)。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公开这些文件,是为了让公众能够明确清楚地知道征地范围、补偿方案和补偿标准、征收时间节点。方便被征收人做好征收的准备工作,可以就补偿提出自己的意见,防止地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谋取私利。
综上所述,法律是禁止违法征地的。咱们再结合上述案例,立刻就会初步发现,其中涉嫌了不公开征收文件就来征地、未补偿就征地的违法行为,甚至或许有未批先占的嫌疑。
违法占地征地,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法占地征地,法律也是不允许的,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讲得非常清楚明白,违法征地不仅要追责,还应当对在违法征地中蒙受损失的当事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如本文案例中的农民朋友,一方面可以要求获得土地征收的合理补偿,另一方面还可以就地上青苗的损失索赔。
如果因为征地补偿款被侵占、挪用而导致农民无法获得足额补偿款的吗,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遭遇违法征地时,咱们第一时间要对征地现场、破坏土地的人员及其行为拍照、录像收集证据;另一方面要求征收方积极协商补偿并对咱们的损失评估赔偿。同时应当积极联系专业律师介入,做好法律维权的准备。
一、集体土地怎样征收为国有
由县级以上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后,再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议或其他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单位。或者采用特事特办--集体土地经过拥有者和需求者间协商后,土地部门直接就划拨了,面积大的由土地部门自己向上级土地部门运作。
三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主要由两个环节完成,一是批准征收,二是组织实施征收。第一个环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审批权,第二个环节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完成。市、县人民政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后,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和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等事项公之于众。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指定的期限接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权属证书和产权证明等前来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农民集体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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