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走室内是可以的,但不得穿过卧室和卫生间,不要把燃气主管及燃气表密封,如装饰必须通风良好便于维修和安检,连接燃气器具的软连接管建议使用国标不锈钢波纹管丝扣连接,管道通过房间要保证通风,建议安装百叶或常开护窗的窗户。
燃气管道改动算改变房屋结构吗
天然气管道安装有特别的规范和要求,不可能满足所有业主的意愿。天然气管道的安装位置变化,既不属于规划的变更和设计上的变化,也不属于房屋结构改变。所以,天然气管道的改变并不构成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购房合同解除的条件
1、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在交付房屋日期到来前,开发商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
3、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私自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要求退房并解除合同。
4、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5、房屋不符合要求的。如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电气、管道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6、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如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7、合同中对购房人退房有明确约定的。在标准购房合同中,有协议条款部分,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对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规定了明确的条款,则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解除合同。
8、双方协商一致。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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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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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在室内合法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28一般情况下燃气主管道在室内不合法,侵占了业主的建筑面积,如果业主对此有异议,业主可以协商开发商和燃气公司,共同协商后,制定一个可行方案,对管道进行改造安装,以满足业主的要求。 燃气管道主管只能在外墙安装,气表等设备也只能装在阳台,天然气主管道是不能再室内安装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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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室内燃气格外收费合理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09商品房室内燃气管道装置格外收费是否合理要看合同有无约定、当地政府及物价部门是否有相应规定,如没有,则属于乱收费,您可拒付。据我所知,国家建设部及省建设厅好像没有类似文件规定。但大连市有规定,由开发商代收煤气气源费。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到仲裁委员会解决,不去仲裁不行,不可起诉,起诉法院不会受理。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不能上诉,也不能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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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管理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3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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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保护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6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燃气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