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文号:哈政发法字[2007]29号
发布日期:2007-12-20
执行日期:2007-12-20
为了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浪乞讨人员需要救助的,可以向市救助管理站(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19号,电话:88958658)求助。
市救助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要及时依法提供食、宿、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救助。
二、民政、公安、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在市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对符合救助条件需要返乡或者身份清楚的外埠流浪乞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救助;对在中央大街步行街区、防洪纪念塔广场、索菲亚教堂广场、极乐寺周边、尚志大街、果戈里大街、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周边、秋林周围商业区、红军街、花园街、中山路等商业区、风景旅游区和主要交通干道,以及机关和重大活动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将其劝离。
三、商业区、风景区管理单位及市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对流浪乞讨人员乞讨的,可以劝导其去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四、对躺卧街头无法查明家庭住址的危重病人和流浪街头的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及时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不听劝阻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市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拦截机动车辆或者强登车进行乞讨、卖报,或者在交通干道上穿行乞讨、卖报,影响交通安全的;
(四)以坐地书写文字或者挂牌跪地设摊进行乞讨,妨碍交通,不听劝阻的;
(五)使用音响器材以卖唱献艺等形式乞讨,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
(六)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七)组织、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进行乞讨的;
(八)拦截行人强行乞讨或者乞讨遭拒绝后公然侮辱他人的;
(九)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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