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50:58 239 人看过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文号:哈政发法字[2007]29号

发布日期:2007-12-20

执行日期:2007-12-20

为了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浪乞讨人员需要救助的,可以向市救助管理站(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19号,电话:88958658)求助。

市救助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要及时依法提供食、宿、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救助。

二、民政、公安、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在市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对符合救助条件需要返乡或者身份清楚的外埠流浪乞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救助;对在中央大街步行街区、防洪纪念塔广场、索菲亚教堂广场、极乐寺周边、尚志大街、果戈里大街、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周边、秋林周围商业区、红军街、花园街、中山路等商业区、风景旅游区和主要交通干道,以及机关和重大活动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将其劝离。

三、商业区、风景区管理单位及市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对流浪乞讨人员乞讨的,可以劝导其去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四、对躺卧街头无法查明家庭住址的危重病人和流浪街头的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及时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不听劝阻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市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拦截机动车辆或者强登车进行乞讨、卖报,或者在交通干道上穿行乞讨、卖报,影响交通安全的;

(四)以坐地书写文字或者挂牌跪地设摊进行乞讨,妨碍交通,不听劝阻的;

(五)使用音响器材以卖唱献艺等形式乞讨,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

(六)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七)组织、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进行乞讨的;

(八)拦截行人强行乞讨或者乞讨遭拒绝后公然侮辱他人的;

(九)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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