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岳嵬)餐馆未满18岁的女工小洁(化名)送餐时不幸被“订餐客”强奸,餐馆该不该对她负人身损害赔偿之责?小洁的父亲以她的名义将餐馆老板告上法庭后,一审法院认为此事系“工伤”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则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日前判决餐馆向小洁赔偿1万多元。
送餐发生于晚上8点半,小洁一审起诉时称,去年8月2日晚8点半,一男性客人杨某打电话要求送餐,小洁所在的湖南人湘菜馆指派她前去送餐。当小洁到达海口市丘海大道的送餐地点时,却遭到对方的纠缠和强奸。此后,杨某被法院以其犯强奸罪而判刑。
小洁的代理人认为,小洁为餐馆打工,对餐馆的指派只能接受和服从,而且小洁是未成年人,餐馆在晚上8点多要求她送餐到远在丘海大道的异性住处,对其中存在的危险应当是明知的,但餐馆在指派小洁送餐时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由此造成悲剧的发生。所以,餐馆对小洁的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因此,小洁诉请判令餐馆赔偿其医药费388元、误工费42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一审裁定:应以“工伤”论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馆老板黄某是经营湖南人湘菜馆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小洁作为其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给订餐客人送餐时被对方强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小洁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一审由此作出裁定,驳回小洁的起诉。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小洁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她的代理人认为,小洁因遭强奸而受到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而一审却漠视这一损害,而简单的以“工伤”论处驳回起诉,对小洁是不公平的。而且,《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相关规定,依此条例进行赔偿,小洁在精神损害就得不到弥补。
餐馆老板黄某却认为,该餐馆不是侵权人,只是安全义务保障人,应当在侵权人杨某承担主要责任后再承担自己未尽的责任。但小洁没有要求侵害人杨某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而是要求该餐馆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后果,是没有理由的。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洁是在为餐馆外出给客人送餐时被客人强奸的,小洁以其因此而受到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害为由,请求餐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应认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属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应予受理。二审法院因此裁定:撤销此案的一审民事裁定,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判决:
餐馆赔偿后,可向强奸犯追偿
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认为,小洁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可以请求强奸犯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餐馆老板承担赔偿责任,餐馆老板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强奸犯杨某追偿。
原审法院因此判决:餐馆向小洁赔偿医疗费3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小洁提出的误工费4200元,原审认为无证据证明,故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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