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商业秘密的证据提供质证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9:02:14 483 人看过

行政诉讼质证的要求(1)对于书证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是指谁提供证据,谁收集证据,如何形成证据,它的形成、提供和收集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书证内容的质证主要是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合理,证据所表示的与案件的联系是否合逻辑,证据与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2、书证的证明价值书证的证明价值不仅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还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可以说只有有联系才能有证明价值,否则没有证明价值。3、书证的合法性包括收集、提交和形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物证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物证的真伪。二、物证要证明的问题及与本案的联系。三、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3)证人证言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2、证人证言的来源和合法性;3、证言的内容和需要证明的问题;4、证人感知案件的实时环境和条件;5、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6、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否受到外界不良影响;7、证人的年龄;8、证人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证人证言之间是否矛盾。(4)鉴定结论的质证对于鉴定结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鉴定内容;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3、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样本等相关材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能否做出鉴定结论;4、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5、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公正,符合科学实证的要求;6、鉴定结论和论证部分是否充分论证,是否有论证依据。如果是相同或相同认定的结论,符合点是否能得出相应的结论。7、鉴定结论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5)视听资料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视听资料的来源;2、视听资料的制作和收集过程;3、视听资料的技术因素;4、视听资料内容的真实性;5、视听资料的相关性。(6)当事人陈述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1、陈述内容的可信度;2、陈述内容的合理性;3、陈述内容的详细性,真实陈述应包括细节,虚假供述往往支离破碎。但是如果超过了正常人对细节的感知或记忆程度,那么陈述就没有真实性了。当事人陈述的质证主要通过以上三个方面来审查其真实性。(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质证1。勘验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勘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勘验对象是否为原始现场;(3)勘验笔录是否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了需要勘验的现场;(4)检验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现场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是否现场制作;(2)是否符合法定制作程序;(3)是否符合法定制作形式。除上述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质证外,必要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和鉴定人可以出庭接受质证,人民法院还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证。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法院应当质证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异议的,法院也应当质证。在再审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质证,法院也应当对因原判决、裁定事实证据不足而提出的再审涉及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商业秘密如何质证

(一)对书证的质证:

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

2.书证的证明价值

3.书证的合法性

(二)对物证的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以及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2.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3.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4.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1.鉴定的内容;

2.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格;

3.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样本及其他相关资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能否作出该鉴定结论;

4.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5.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公正,符合科学实证要求;

6.鉴定结论和论证部分对检验的论证是否充分,是否得出了论证的依据,如果是种属认定相同或者是同一认定的结论,符合点是否能够得出相应结论。

7.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五)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1。视听资料的来源;

2.视听资料的制作、收集过程;

3.视听资料的技术因素;

4.视听资料的内容真实性;

5.视听资料的关联性。

(六)对当事人陈述的质证:

1.陈述内容的可信度;

2.陈述内容的合理性;

3.陈述内容的详细性

(七)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质证:

1.对于勘验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勘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勘验对象是否是原始现场;

(3)勘验笔录是否对需要勘验的现场、物证作出了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

(4)勘验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对于现场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是否是现场制作的;

(2)是否符合法定制作程序;

(3)是否符合法定制作形式。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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