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如何申请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4 14:20:17 370 人看过

当事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要申请执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是债权人享有的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则应当由债权人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将抵押权等可以优先受偿的法律文书提交给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由法官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行动不便如何代理申请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若干份,有二审的,应当提交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6)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和律师证件;

如何代理申请执行

一、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指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已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裁判或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律师在代理执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

1、代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确定好管辖法院。一般是原审人民法院或是执行财产所在地。

2、在具有管辖权法院进行执行申请立案。在此要特别注意所携带的案件材料,一般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说明。

3、向法院提交完材料后,需要受理法院给你出具案件受理单。包括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明细单,并有该法院的盖章或负责人的签字,最后还有受理的时间。有些人对于这些会产生疑问了,为什么还需要这些呢?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在实践当中,一些法院受理后并不会给申请人任何受理材料,这样申请人手中也就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受理,到时候若超过上述法定期限,想要进一步寻求法律保护就会出现基层法院不认账、承认的情况,这对申请人非常不利。这也是各级法院需要加强和统一的不足之处。执行难本来就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若是法院执行机关再不认真执行的话,那对申请人将是雪上加霜。

4、“定期、多次、面对面”地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执行案件之复杂、数量之多,已是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普遍性的问题。各级法院的执行法官每天的工作任务也很艰巨,不仅要受理案件,同时还要出外调查、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去银行、工商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因此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应该认真负责地对该案件进行跟踪,时刻保持和办案法官的联系,最好是能够和相关人员直接见面接触,而不是简单的电话沟通。本人曾代理的执行案件,最多的曾去法院二十次有余,最后申请人的执行财产全部给付。

5、主动、灵活地运用“执行和解制度”,力求挽回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在执行过程中,在取得申请人的同意后,可以从数量及支付方式方面灵活地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其中也包括向执行机关表明此意向,争取从时间和款项数量上为申请人赢得更大的合法利益。

6、处理好执行中止和终结手续。在一些案件当中,会出现暂时执行不了的情况,办案人员会向申请人出示一纸告知或做一简单书面笔录,作为代理人一定要看清和理解此文书所代表的意思,不能简单随便签上您的大名,这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和款项,作为此时的代理律师需要做的就是向原法院申请撤诉,只有这样执行法官才知晓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不会出现再次向被申请人重复执行的情形。

代理问题的概述

现代*司的经济重要性在于它将许多分散的资本加以集中,并聘用具有专业知识的职业经理人来运作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制相对于合伙或独资企业而言,集聚了更充裕的资本,所以公司制企业在寻求项目投资和生产营运时具有较强的规模效应。在实现上述利益的同时,公司所有者也将资产的营运权赋予了职业经理人。当股东将经营权赋予经理人员时,经济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便出现了。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负责制订决策以增加股东的财富。股东将公司视为一种投资工具,他们期望经理人员努力工作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经理们利用自身的人力资本为股东创造价值,他们将公司视为获取报酬以及自我价值实现的源泉,他们为了达到自身的目标,有时会以牺牲股东财富为代价制订决策从而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对股东来讲,防止经理人员做出自身利益最大化决策的唯一办法是设计有效的雇佣合约,指明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经理人员应该采取的特定行为。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股东能合理地设计上述合约,但是现实世界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股东并不完全了解企业的管理活动与投资机会,作为代理人的经理阶层比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更了解企业生产、收益和成本等方面的信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经理阶层就可能采取偏离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决策而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股东也就必须承受由经理人员最大化自身利益行为所引致的代理成本,这种情况通常称之为代理问题。代理问题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投资、营运与财务政策,代理行为的“弱无效”有可能导致股东价值的显著减损。我们将代理问题归纳为以下四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而言,不同种类的代理问题对其造成影响的程度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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