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修改合同中应当考虑几种平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51:51 73 人看过

审查修改是合同正式签订前的最后工序,合同必须为此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进行选择和平衡。尤其是当产品的供需形势不平衡时,合同内容会受很大影响。专业性与交易的需要必须能够有机结合,仅强调合同的法律专业性而无视合同交易内容的现实需求,往往会使合同无法执行。而那些仅仅是为了满足交易的需求而设立的合同,又可能是法律上漏洞百出的合同:因此,在合同出厂之前应当平衡下列几种关系:

1.理想的合同与现实的利益间的平衡

机械、教条地死抠范本、死抠法律条文并不是好的合同审查。好的合同审查应当在尽可能使合同完善的前提下,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进行平衡,而不是因合同条款的是否存在而决定交易是否进行。因为绝大部分合同是用于经济往来、用于营利的,企业的使命也是营利,如果都因合同不完备而排斥交易,因噎废食将会失去很多商业机会。有时面对资源垄断性的对手,任何一个希望得到这一资源的企业都不得不做出让步,甚至一字不改地在对方的格式合同上签字,以无条件投降的方式接受合同条款。

2.合同的严密性与可操作性的平衡

合同的严密性是衡量合同质量的标准之一,但严密性与可操作性有时会起一定的冲突。如果提高合同的严密水平,势必增加一些假设与处置,势必要增加合同的条款。复杂的条款无疑会增加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约定,无论这种权利义务最后归于哪一方,其结果都会增加履行合同中的工作量、增加合同管理的难度,这是合同条款严密往往要带来的负效应。

相比之下,不切实际的条款给合同带来更多的可操作性问题。例如,某公司并不畅销的产品,规定了其产品质量责任无论如何以20%为限,且又无其他条款辅助,以至于签约率非常之低。合同的可操作性强调合同的约定便于执行、便于操作,特别是便于己方的操作,以防止因过于繁琐而给执行带来不便,或容易造成自己一方的违约,更不能将容易违约的责任留给自己。

3.专业性与可读性的平衡

法律语言与日常书面语言之不同,在于其特定的语体、句法、句型等方面,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合同中经常出现的长句、复杂句有时令人无法一望而知其义。过于深奥的合同类文书极有可能给接触的人造成阅读和理解上的不便,从而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因此,简单的做法是按照具有一般文化程度的、没有接触过该合同的人能够看懂为标准进行审查修改,令人看不懂的合同并不是好合同,也并不真正代表其专业水准。而一份并不专业的合同又很难体现合同的严密性,因为有些质量水准本身就是非专业的用语和句法所无法达到的。

4.己方利益与对方利益的平衡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的利益处于动态的、相对的平衡状态,合同是各方均可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在这个平衡点上的双方权利义务的集合就是合同。即使双方都想更多地限制对方的权利、更多地减少自己的义务,但不达到平衡便无法成就合同。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原料供应商和产品分销商的忠诚度会决定一个企业的兴衰。合作商的忠诚度取决于合作商对于企业的满意度,这种满意度不仅仅是对于产品质量的满意,还取决于双方利益的分配方式、相互尊重程度等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说,霸王合同并不是什么好合同,它既不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利益分配,也不是建立在对合作商的充分尊重上,而仅仅是建立在对某种资源的垄断或占有之上。一旦这种垄断或占有的情况发生变化,合作商的合作也将荡然无存。

事实上,许多在霸王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往往会在有利可图时维持表面的忍气吞声,但却一直在收集和保留对方违约的证据。一旦苛刻的条款有可能造成其亏损或严重影响其利益时,或是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不可能再发生业务往来时,就会利用手中的证据以诉讼等方式挽回自己的损失或出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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