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区别:
1、定义不同: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为补贴劳动者因就医所产生的费用开支而造成的个人一定的经济损失,从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而“大病医保”,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由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险的一种保险,对参保人患病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还需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报销”,大病医保并非特指什么大病,简单来说,它就是在医保的基础上对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
2、交费标准不同:基本医疗保险交费标准: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交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交纳。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交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交费基数。大病医疗保险交费标准: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交纳,其中用人单位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须按全年标准补交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3、报销范围不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每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大病医保保障范围主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一、大病医保从什么时候起启动
答: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大病医保)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启动。
二、大病医保要另行缴费吗
答:目前,大病医保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无需另行缴纳费用。
三、哪些人可以享受大病医保
答:大病医保的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2014年度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度从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度及后续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全体人员。
备注:
1.参加2014年度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需按规定缴纳2015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后,才能在享受2014年度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医保待遇。
2.2014年9-12月期间,新农合参合人员继续按新农合规定享受大病保障待遇。
四、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大病医保
答: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医保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一致。
五、大病医保的保障水平怎样
答: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保保障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一)支付比例:
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支付50%;
2.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所对应的基本医疗费支付70%。
(二)支付限额:
1.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病医保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限额为12万元。
2.大病医保实施后,参保人连续参保2年以上、不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3万元。参保人连续参保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6万元。连续参保首年计算时间为2015年。
六、参保人需要另外办理大病医保报销手续吗
答:大病医保报销费用与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费用一并在医疗机构现场实行一站式结算,无需参保人另外办理报销。如因异地就医、信息系统等原因导致无法现场报销大病医保待遇的,可通过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方式给付大病医保待遇。
七、由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能否同时享受大病医保和社会医疗救助待遇
答: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和大病医保待遇后,仍可申请社会医疗救助。具体办法及办理流程请咨询市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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