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一、出嫁女的范围
在我国,出嫁女通俗的讲就是指农村已婚嫁出去的妇女,又称农嫁女、外嫁女。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是不能参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以后甚至都不能继承其娘家父母的遗产。这样的传统的婚嫁观念还牢牢占据着许多农民的头脑,因此现实中也是极大损害了出嫁女的平等权益。
而实际上,广义的出嫁女范围还应当包括:
1、嫁外村或城镇但不迁出户口的妇女;
2、外村嫁入本村且户口也迁入的妇女;
3、嫁出去后为分红又迁回原籍的妇女;
4、嫁出后没有生活来源又迁回原籍的妇女;
5、嫁出去后没有迁出户口就离婚的妇女;
6、迁回原籍的离婚妇女;
7、再婚嫁入女;
8、离婚后迁回娘家的妇女;
9、与出嫁女相关的人员,如嫁入本村的妇女所带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出嫁女的计划内、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嫁女的丈夫等。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出现较多的是嫁出去后为分红迁回原籍(包含出嫁女本人或全家)、离婚后迁回娘家及将与前夫所生子女户籍一起迁入的情况。
二、土地补偿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补偿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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