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注销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7:00:36 474 人看过

一、承租人注销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要求支付租金的诉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原告:xx,女,住xx市xx区xx镇xx楼x号x门x号,电话:xxx原告:xxx,男,住xx市xx区xx镇xx楼x号x门x号,电话:xxx被告:xxx,男,住xx市xx区xx乡xx村x区x排x号,电话:xxx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000元(xxxx年xx月至xx月,共xx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500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坐落在xxxx小区的楼房,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月租金1500元,每半年5日前交付下半年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作为押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1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总租金的25%违约金4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2月起曾多次电话通知被告交付2014年2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9000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交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起诉人:

年月日

三、承租人可否提起诉讼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承租不动产的,对不动产享有用益物权,所以是不动产的权利之一,因承租不动产与相邻不动产产生纠纷的,承租人可以起诉相邻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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