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坪山区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和非交通类设施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3 13:12:57 20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岗亭、工具设备房、早餐车、标识牌、指示牌(不含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非交通类设施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非交通类设施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造成安全隐患。

二、办理材料

字迹工整、清晰、信息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1.图片需为彩色,应当表现出拟设置现场的全貌;2.应当真实反映现场情况,不得对照片进行调整加工和修改制作;3.图片需加盖申请设置单位公章。

1.图片需为彩色,应当表现出拟设置现场的全貌;2.图片需加盖申请设置单位公章;3.许可通过后,申请单位须按照设施效果图进行设置,如有变更,许可无效。

提供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书。

在非公共用地内设置设施的须提供。

在非公共用地内设置设施的须提供。

属市政公用设施的,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设置规划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城管局局官网(http://www.szm.gov.cn)提出申请,如实、准确填写《深圳市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和非交通类设施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目录中所列材料电子版。

2.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需求明确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需求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同时以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申请人。

3.审查

受理后,市城管局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勘察现场,提出审查意见和现场勘察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办理结果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填写《深圳市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和非交通类设施申请表》2份,及申请材料目录中所列材料。表格可在市城管局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市城管局网站(www.szm.gov.cn)上免费下载,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2.受理

依法不需要审批的,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有权受理的机关;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实施办法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出决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实施办法规定期限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

受理后,市城管局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勘察现场,提出审查意见和现场勘察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办理结果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行政服务大厅1-2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十五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但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因重大庆典活动或者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市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的,应当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以按每处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确需设点经营的,必须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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