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证明效力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1:51:49 172 人看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食药监办注[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维护国家局核准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证明效力,保证执法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6年4月3日以后,国家局颁发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加盖了骑缝章,2006年4月3日之前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并未全部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并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真实性的唯一标识。

二、经国家局核准的药品说明书是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网络形式公布的信息应与上述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一致。

三、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文向国家局申请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存档复印件。

四、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按上述界定原则和要求执行,维护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证明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06: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证相关文章
  • 食品药监局属于工商局管吗
    现在已经没有食品药品监管局了,去年机构改革,原来的工商局,质检局,食药局三局合一,组成了如今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汇报。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涵盖了原来三个部门的职能,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包括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有些地方下放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监管、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广告监管、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内设机构有哪些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法规司、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广告监督管理司、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人事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局。国家质检总局内设17个司(厅、局),即;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
    2023-03-17
    349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工商广字[1999]第38号发布日期:1999-2-1执行日期:1999-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的医疗器械监督职能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适应机构和职能的变化,保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现就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国家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变更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完成之前,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2023-04-24
    127人看过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属于什么
    属于行政许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药品经营的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一、有假药罪可以撤销营业执照吗刑法没有假药罪,只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犯该罪的量刑会撤销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会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如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则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41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2023-03-25
    326人看过
  • 食药监总局: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打击力度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加强食药监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力争2016年年底前出台有关严惩药品临床数据造假犯罪的司法解释,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制修订有关食品药品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指导推动地方加快完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等地方食品安全立法。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公众参与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政务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意见》指出,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规范食品药品审评审批中介服务,2016年年底前,对保留的食品药品审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务院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完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加快审评审批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
    2023-04-25
    101人看过
  • 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赣食药监财[2004]33号发布日期:2004-8-11执行日期:2004-8-11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机关作风建设,现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9月20日前按照《意见》中内部审计人员的条件上报内审人员于省局规划财务处。附件1、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2、内部审计人员情况表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附件1: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为了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健全内部财会控制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等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系统的具体情况,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第一条各单位要重视、加强审计工作的领导,实行审计工作单位
    2023-04-24
    454人看过
  • 食品药监局罚款标准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一、新药法对过期的药品处罚生产、销售过期药品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二、产品过期工商户罚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食品安全法过期食品处罚条例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过期食品处罚条例如下:1、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
    2023-04-10
    431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
    词条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更多>

    #保证
    相关咨询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标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18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等。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管理办法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会后及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会议讨论研究的具体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扩散。传达贯彻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需要广泛宣传的,新闻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媒体报道,新闻稿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哪些单位的药品监管职责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是谁明确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0
      本办法所称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立法程序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1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施行的;(三)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四)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废止规章的文件,原则上以总局命令的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