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0 14:43:43 414 人看过

(一)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随时终止,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计酬标准有下限。《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15日。《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法律并没有相关具体规定。

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在于:在这个用工制度下,双方都不约定试用期并一般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而最体现这种用工方式灵活之处的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资双方还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而不必要采用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有哪些

(一)以小时计酬且不得超过法定工时。全日制劳动关系一般是以日、月、年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的,但是,非全体制用工,则需要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而且,非全日制员工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若超过此标准,企业就必须采用全日制用工方式而不能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二)双方协商同意,可订立口头协议。尽管《劳动合同法》允许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但是,为了防止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企业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员工可订立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员工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不能据此便辞退员工,但是,作为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对此,企业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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