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初,FrankSchechter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著名的《商标保护的理性基础》一文,为商标淡化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近80年来,世界各国对香水的研究逐渐深入,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做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尝试,如1923年德国法院审理的4711香水案。1947年在马萨诸塞州,马萨诸塞州立法机关首先进行了反商标淡化立法,1967年巴黎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公约TRIPS的相关规定,直到19日。1995年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出台,标志着国际上对商标淡化的认识不断深化和重视。作为WTO的一员,商标淡化的研究热潮也蔓延到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对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复制、复制或者翻译,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行为,不得注册这是我国反商标淡化立法的最高层次。但是,我国反淡化立法仍过于宽泛,不足以适应当前商标淡化的复杂形势,也不足以保护国内外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1、商标淡化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商标淡化是指淡化或逐渐削弱消费者或公众将商标与特定商业来源联系起来的能力[1]。商标淡化的构成通常包括三个要素。首先,行为人进行了稀释行为。如何实施海水淡化?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商标淡化主要有两种手段,一种是弱化,另一种是玷污。事实上,海水淡化的方法有很多种,有些很有中国特色。”现将实践中常见的方法总结如下。1弱化,又称暗化,是指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不同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淡化行为[2]。例如,“可乐”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商标之一。当公众第一眼看到这个商标的影子时,通常会联想到碳酸饮料“可乐”,也会联想到**可乐公司,因为**可乐“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可以标记和识别货源。如果有人注册生产**科乐“牌电视机、洗衣机等,虽然实际生产商与**科乐公司没有联系,但消费者很可能会认为它们也是**科乐公司生产的。这种行为正在弱化,混淆了货源,进一步削弱了商标的意义。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托马斯·史密斯指出:如果法院允许或允许存在“劳斯莱斯”餐厅、“劳斯莱斯”自助餐厅、“劳斯莱斯”裤子和“劳斯莱斯”糖果,那么在十年内,“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者将不再拥有世界著名商标。”2.诽谤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可能降低或者损害商标良好声誉的商标淡化行为[3]。例如,一家食品公司用微笑的人像作为商标;另一家家电公司对同一人像的帽子稍加修饰,形成马桶盖,用于自己商品的装饰。这是一种丑陋。最典型的例子是德国4711香水盒。4711是一家德国公司拥有的世界著名香水品牌,而另一家德国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公司。它在满溢的货车箱上列出了4711个字符。虽然这实际上是该公司的电话号码,但法院认为,该标识将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香水商标的声誉决定禁止污水处理公司在车厢上标注4711。三。退化是指由于商标使用不当,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丧失了识别功能[4]。例如,在教科书中,“科达”被标注为“电影”而不是“电影商标”;吉普被标注为“越野车”而不是“越野车商标”。所有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商标退化为商品的共同名称。吉普、阿斯匹林和U盘曾被用作商标。由于使用不当,它们已成为越野车、防寒药、闪存盘的代名词,失去了商标的商业价值。我国学者大多将退化行为归为弱化行为,这是不准确的。弱化主要是指在不同或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利用驰名商标在消费者中的良好口碑来推销自己不知名的产品,这是搭便车的行为。一般来说,它具有主观故意和商业利益,行为人一般是商标权人以外的人。降级是指使用与稀释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不是商标,例如使用另一商标作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主观上,行为人可能不是故意的,甚至是无辜的。一般来说,堕落行为没有商业利益,这与搭便车完全不同。演员甚至可能是商标所有者。然而,降级行为的后果非常严重,可能导致商标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使商标权人彻底丧失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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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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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商标淡化的规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1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是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重要制度,中国商标法至今没有规定。中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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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未对驰名商标淡化做出界定的原因是什么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3《》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XX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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