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居住权合同的性质与作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8 09:12:26 450 人看过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居住权的概念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3日 22: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居住权相关文章
  • 德国《住宅所有权与长期居住权法》
    第一章住宅所有权第1条[概念规定](1)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住宅上成立住宅所有权,在建筑物的非住宅用房上成立非住宅用房所有权*。(2)住宅所有权是与对共同所有权所属物的共有所有权份额相结合并从属于该份额的对住宅的专有所有权。(3)非住宅用房所有权是与对共同所有权所属物的共有所有权份额相结合并从属于该份额的对建筑物的非住宅用房的专有所有权。(4)住宅所有权和非住宅用房所有权不得以专有所有权与对两块以上土地的共有所有权相结合的方式成立。(5)本法所指的共同所有权所属物是不处于专有所有权或第三人所有权之下的土地以及建筑物的各个部分和设施、设备。(6)对非住宅用房所有权相应适用关于住宅所有权的规定。第一节住宅所有权的成立第2条[成立的方式]住宅所有权以由合同授予专有所有权(第3条)或者以分割(第8条)的方式成立。第3条[合同授予专有所有权](1)对一块土地的共有所有权(《民法典》第1008条),可以
    2022-04-22
    467人看过
  • "长期共同居住的权益划分"
    单方面同居多久可以分割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同居不存在年限影响财产分割的情况,对于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有在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同居案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关系分割财产的步骤是什么同居者分割财产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1、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2、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
    2023-07-06
    55人看过
  •  居住用房的性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业主不能将居住用房擅自改造成非居住用房,这是不合法的。业主对其住房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确保住房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变居住用房的住宅用途必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且需要依法进行申报,经批准后进行登记。业主不能将居住用房擅自改造成非居住用房,这是不合法的。业主对其住房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确保住房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变居住用房的住宅用途必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且需要依法进行申报,经批准后进行登记。 【素材核心内容】业主如何行使居住用房的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也享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业主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各种限制和侵害,例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善、业主委员会失职等。因此,业主如
    2023-08-26
    78人看过
  • 合同工与正式工:工作性质的差异
    合同工和正式工的区别:1、待遇不同:合同工工资由用人部门内部资金支付,工资一般较低;正式工工资由国家财政保障,工资较高;2、工作权限不同:合同工只能在日常执法行动中协助执法,而正式工具有执法权,可以指导合同工协助执法;3、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通过面试后与用人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部门建立劳动关系。正式职工通过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军官转岗安置等方式就业。专业技术合同工和正式工有什么区别1、签订的主体不同:合同工是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并派遣到各项目上,合同一般存在3年左右的期限。实际上很多时候都是国企单位直接招聘人员,正式工作后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及调遣由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派遣公司不产生直接联系。适用人员:大专及大专以下学历、其他非正式入聘等人员。正式工是员工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较长。需要注意的是,本科毕业生需经过一年见习期方可成为正式工,但见习期间待遇与
    2023-07-06
    82人看过
  •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作用
    死亡赔偿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属于对死者未来收入的赔偿。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肇事者提出民事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
    2023-07-11
    160人看过
  • 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与赠与合同的性质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债务人即负有给付义务,相应的,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除非有法定解除事由存在,债务人不得违反其所负有的给付义务,取消业已存续的合同关系。若如此,则债权的请求力、强制实现力必将大打折扣。但对赠与合同而言,由于其具有无偿性,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利益,双方地位严重违反均衡正义,因此,法律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优遇赠与人,维护其利益从而使赠与人与受赠人之利益趋于平衡,立法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就是这些优遇赠与人的措施中的一种。由于立法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这就使得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移转前撤回业已成立的赠与合同,从而不受业已生效的赠与合同拘束,也就是说,任意撤回权之意旨实际上是通过缓和赠与合同的约束力来实践优遇赠与人的目的,最终获致公平正义。因此,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秀雄所言,已生效力之赠与契约,未交付赠与物前,赠与人得撤销
    2023-06-09
    109人看过
  • 与没离婚的女性长期同居会怎么样?
    一、与没离婚的女性长期同居会怎么样?倘若假设在对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其保持长久共同居住的状态,便已构成了非法同居的事实。若与尚未离婚者秘密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那就触犯了重婚罪名。对于此类行为通常将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拘役处罚。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基于其实质上存在的重婚行为以及第三者介入等行为,这些都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它们严重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同居权益及其他一系列配偶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
    2024-07-22
    414人看过
  • 抵押与质押权利性质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一、质押有哪些法律特点?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二、担保物权包括哪些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
    2023-03-05
    226人看过
  • 合同与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录用通知书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劳动者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据此签订劳动合同。缺少最后一步,只能说双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和过程,不能表明产生了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撤销录用通知书应承担什么责任由于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并不是劳动合同,其受合同法的调整,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科技公司违约撤销录用通知书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
    2023-07-11
    111人看过
  • 长期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什么性质?
    对相关问题进行法律性质的判断时,首先需要先明确是否存在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分居期间的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分别管理和使用的婚后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从价值上平等分割。同时,为了方便财产分割和满足生活需要,分割财产时应当将各自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如果对应数额存在差异的,需要进行相应差额的抵偿。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等分割。针对这一规定,当事人存在的主要疑问就是在分居期间对方对我的收入并无帮助和贡献,我们之间完全没有联系,这样也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这是因为分居在法律上仍然视为婚姻关系存续,同时法律法规由于其滞后性和一般性也无法对分居的程度和具体的情形进行细致的规定,因此这样规定是较为恰当的。一、分居期间出轨了怎么办分居期间
    2023-06-25
    51人看过
  • 国企与民营企业合作的性质
    在我国,企业按工商登记上面的经济性质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那么作为股东的主体,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是都是可以作为股东的。国有企业入股民营企业是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式之一。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在考虑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国有企业要提高自身素质,搞好调查研究,针对投资对象展开全面的调查,针对行业趋势科学研判,加强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实现投资收益最优化,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同时增强自身的实力,实现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资金入股和技术入股如何分配股权?技术入股就是员工用知识产权出资,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如果员工是采取技术入股的方式成为股东,按照法律,有三个条件。首先,法律上员工的技术是有成果的,已经形成了知识产权,不是说这个员工有技术,就可以用技术入股。其次是这个知识产权值多少,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
    2023-07-05
    202人看过
  • 劳动合同的长期性质如何被界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标准长期劳动合同范本审核版<p>甲方:</p><p>乙方:</p><p>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p><p>第一条
    2023-07-02
    280人看过
  • 能否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居住权期限?
    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是通过“当事人书面合同约定,并登记”,约定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间(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设立居住权的,需要约定居住权的期限。房子已经设立居住权可以买卖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就算设立了居住权,也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居住权在期限内的,不应当影响居住权人的权利,卖方应当如实告知买方房屋设有居住权的事实。1、什么是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一种加之于房屋之上的用益物权,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特定对象取得居住权后,便可在该房屋内居住,使用房屋。具体来说,居住权包含以下5点内容:此种权利仅限于居住目的;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该房屋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以居住为目的,居住权人有权修缮房屋;居住权人可以出租
    2023-07-20
    243人看过
  • 居住权与居住使用权可以分割吗
    居住权和产权是分割开的,但是是和居住使用权相联系的,不可以分割。居住权只是对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称呼。永久居住权所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权,它只能说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权利,而不能对该房屋进行继承、抵押、转让或作价人股等处分行为,至于出租等收益行为也要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与其分割收益。其在房屋的登记管理部门不会有任何的记载。居住权指的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就是说,居住权和居住使用权不是分割开来的。居住权会消失吗以及可以转让居住权吗1.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居住权不可以转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
    2023-08-18
    326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居住权
    词条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居住权
    相关咨询
    • 《城市居住用地规定》的使用性质中规定的居住期是多长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19
      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和出让的最长期限为70年。《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按以下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 赠与合同及赠与合同的管辖权的性质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3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
    • 在不在居住地用长期居住权是否有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5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经登记的居住权是有效的。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
    • 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的行为性质
      安徽在线咨询 2024-11-20
      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如果仍然住在同一房屋中,则被视为同居关系。这意味着夫妻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成后,正式解除了他们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们仍然住在同一个房屋中,也是完全合法的。 然而,这种行为不应被视为普通的同居关系。毕竟,它并没有得到法律的特殊照顾和保护。尽管法律不会保护这种同居关系,但也不会干涉男女双方自己的选择和决定。
    • 船舶抵押权的具体性质与作用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0-07
      1.不可分性;2.物上代位性;3.特定性;4.追及性;5.公示性。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