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会丧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6 21:50:46 446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一、先诉抗辩权的效力有哪些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二、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是怎样的

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如果在诉讼或仲裁前行使,应以主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或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条件;如果在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中行使,应以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关的裁决未生效力为条件;如果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应以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条件。如果上述程序条件均已到位,经过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则保证人再不能继续行使先诉抗辩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7日 21: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一般保证相关文章
  • 混合担保排除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吗
    一、混合担保排除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吗对于此问题,我们无法予以排除。在涉及混合担保以及先诉抗辩权等事项时,当债权人未履行其应尽义务之时,可能会寻求物上保证人的帮助,而非具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为无法履行债务之情形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话,那么这样的保证方式通常被认为是一般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前,向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2024-07-24
    165人看过
  • 先诉抗辩权适用情形,先诉抗辩权的性质
    一、先诉抗辩权适用情形先诉抗辩权适用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有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二、先诉抗辩权的性质先诉抗辩权的性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如债权人并不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便不得主动对抗。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从与主债权的关系来看,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自己不必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仅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从与主债务的
    2023-04-25
    251人看过
  •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保证人行使了先诉抗辩权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第一,保证债务可能得以消灭。因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先诉追索的结果有可能使债权得以全部的实现。第二,延缓保证人的债务的承担。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第三,在先诉抗辩权行使期间,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否则抵销无效。第四,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
    2023-06-08
    383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公司法人资格会丧失?
    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法人资格会因为公司合并;破产;解散而丧失。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2024-05-13
    163人看过
  • 保证人保证的人有先诉抗辩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于先诉抗辩权具有延迟性和阻却性,因此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阻碍了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保证人暂时不承担保证责任。(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财产无效之前,保证人不承担延期责任。(3)在上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担保人的债权抵销担保人,抵销人无效。(四)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的;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剩余部分。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明显改善,足以清偿剩余部分,保证人也不得再次提前抗辩。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还有先诉抗辩权吗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表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已成定局,如果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则对债权人明显不公。同时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即进入破产程序,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被中止,债权人无法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不具备先诉抗辩权行使的必要条件。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
    2023-08-18
    445人看过
  • 混合担保下如何确保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找物上保证人而不能找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保证人可以免除责任么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二、连带担保责任和普通担保责任的区别1.连带担保责任更大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
    2023-02-04
    300人看过
  • 关于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的详细介绍
    一、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免除保证责任。二、一般保证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条件。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3、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2023-07-25
    301人看过
  • 一般保证人抗辩权有几种
    一、一般保证人抗辩权有几种一般保证人抗辩权有两种,包括先诉抗辩权和催告抗辩权。1.先诉抗辩权该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2.催告抗辩权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二、一般保证人追偿规定范围一般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保证人,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三、一般保证人追偿的条件一般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2023-05-22
    209人看过
  • 债务人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行使抗辩权?
    债务人适用抗辩权的情形有: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抗辩权;债权已履行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利转让后,债务人也可能因事实产生新的抗辩权;例如,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当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实现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辩护终止合同。债务人的抗辩权如何行使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抵销或者部分抵销债权人的相关债权范围,新的债务人行使抗辩权也是一项法定权利。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
    2023-07-02
    310人看过
  • 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优先购买权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主张:(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未在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的。”这四条法律理由的规定反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是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因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以债权为基础的,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上,这称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或存在。物权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债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将出租房屋出售给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等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以近亲属的亲属关系主张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出租人的近亲也有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的优先
    2023-05-08
    380人看过
  •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死亡担保人还吗债务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当然债务人如果有遗产的可以执行其遗产。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知,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
    2023-03-09
    444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当事人丧失合同撤销权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即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但要注意的是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本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但这“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
    2023-02-22
    445人看过
  • 先诉抗辩权
    强制执行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2023-06-11
    417人看过
  • 论保证人的先行抗辩权
    在担保债务中,虽然担保人无权要求债权人清偿,但并不意味着担保人只承担债务而没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有一定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是消极的、防卫性的权利,即抗辩权。1、先诉请求权的产生及其立法实例1。保证人先行抗辩权又称为搜查抗辩权。在债权人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而不产生任何效力之前,保证人拒绝清偿债权人的权利。这一权利产生于东罗马帝国尤迪一世时期。在此之前,由于古罗马法过分强调债权人的利益,在担保关系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一方请求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关系类似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此外,顾*马的“举证诉讼”具有变更债务的效力(即当债务人为数人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人起诉履行,其他债务人在举证诉讼后免除责任)。因此,即使债务人仍有支付能力,债权人通常也会先起诉最富有的保证人,以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这种做法明显增加了担保人的责任,不公平,影响
    2023-05-08
    343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 由一般保证的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一般保证具有以下特点: (1)一般保证是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一般保证应当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的约定... 更多>

    #一般保证
    相关咨询
    • 先诉抗辩权的失效和丧失有哪些情形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7
      法律规定了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需要如何处理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03
      1.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发生严重困难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债权人在此期间无法实现债权只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才能实现债权的 3.保证人书面放弃的。
    • 在哪些情况下保享有一般应有的抗辩权?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5
      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 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24
      1、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一)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
    • 哪些情形丧失继承权,哪些情况下继承权会丧失?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4
      继承人出现伤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情形的可能会丧失继承权!而丧失继承权之后,一般不能恢复! 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是: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