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仲裁人,忧心仲裁事,当前,仲裁界正紧锣密鼓地做修改仲裁法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的准备工作,这两项工作无疑是影响今后仲裁事业能否健康发展的两大关键。作为仲裁工作者,我认为做好这两项工作,既要有紧迫感,又要有责任感,紧迫感就是这两项工作确实到了非做不可、不做不行的时候了,责任感就是这两项工作事关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及仲裁机构的生存,丝毫不能马虎。我个人总结了仲裁工作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如下阐述,以供立法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考。
一、关于仲裁机构性质问题。
这个问题近几年争论较多,少数人声嘶力竭地主张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毫不客气地讲,这是少数人私心太重、利字当头的表现。仲裁活动和仲裁委员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间和民间性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活动带有民间性不必然得出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机构的结论。仲裁法从未将仲裁委员定性为民间机构,相反,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由政府组建。因此仲裁委员会国有性质是不争的事实。再从全国已成立的仲裁机构来看,哪家是由民间人员或组织利用民间资金自行设立的?又有哪一家仲裁委员会的开办费用、办公用房、组成人员、章程不是政府一手操办的?不可否认,少数仲裁委员会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及自身的努力下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了,有了点资本,少数同志就想脱离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准备唱独角戏了,这种思想很不负责任,也很危险,迟早会毁了仲裁事业的。打个比方,仲裁法好比计划生育政策,政府好比父母,仲裁委员会好比独生子女,出生十年左右的时间,尚属未成年人,政府有监护和管教的责任和义务,不是子女想断绝父子关系就能断绝父子关系的,子女犯了错误或走上歪路,承担责任的还是父母,有的仲裁委员会象婴儿一样才断奶或才会走路或才发育,就想私奔了,静下心来想一想,没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哪家仲裁机构搞好了?现在全国的仲裁工作不是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管理吗?立法者之所以规定由政府组建仲裁委员会就是赋予政府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职能,这是国情的需要,绝大多数仲裁委员会设立时由党政领导兼任负责人就是贯彻仲裁事业必须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仲裁事业是党和国家的事业,不是某个人事业,发展仲裁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再回过头来看一下我们少数仲裁机构的负责人,离开党和政府的领导岗位后,将仲裁机构引向民间,淡化党和政府的领导,以此作为自己终身养老的场所,这是不讲政治的表现,也是对仲裁事业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建议修改仲裁法时要加强政府在仲裁机构组建、换届、制定章程、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管理职能。
二、关于换届问题。
仲裁法应增加仲裁机构换届的条款,确立换届制度,目的在于保证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在身份上、影响上、年龄上适应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均能定期换届,目的就在于使我们的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力量充满活力。再看少数仲裁机构,迟延换届,三届并两届,有的干脆一届到到底,仲裁委员会倒象老龄人活动中心了,这样的仲裁委员会能健康发展吗?不按时换届是违反章程的严肃话题,仲裁机构的当家者,一旦存有私心,自己不仅不会主动退出这个舞台,相反还会编造各种理由作为拒不换届的借口,这样做也是不顾全大局的表现,也会毁了仲裁事业的。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对这个原则问题予以高度重视,近期在全国范围内普查一下,各地政府也应按章程的规定,履行组织仲裁机构换届的职责。修改仲裁法时应增加仲裁委员会换届内容,明确由政府组织换届的程序,保证仲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仲裁委员会主任及秘书处负责人专职化、专业化问题。这种观念不知是谁出于什么目的提出来的。在职的有威望的哪个市委书记、市长、法院的院长或高校的专家、学者能辞去职务来专职当仲裁委员会主任?不在职的有经验同志多是退休了,专职化明显是为老龄化服务的。专业化是指什么专业,法律专业、管理专业、宣传专业还是其他专业?谁也说不清,因此专职化、专业化的提法可能欠妥。仲裁委员会负责人的主要工作不在于办案,而在于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发展仲裁事业。从有利于发展的角度讲,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还是由在职的、有威望的同志兼职比较合适,中国的国情就是在职的比不在职的说话管用。从这几年仲裁工作现状来看,发展较快的仲裁机构大多数是由党或政府的领导同志兼任主任的,这是坚持党政领导的必然结果,而处在徘徊状态或有退步的仲裁机构大多数是由从党政领导位置退下来后同志当主任的。当然为保证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提高办案质量,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秘书处负责人中配备负责日常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专业人员也是必要的。
陈云同志说过:“要讲真理,不发讲面子”,干事业最怕假大空,我从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的出发,讲点实话、真话,有些同志可能不开心,但每个仲裁人都要从仲裁大局出发静下心来认认真真地思考这些问题,才能决定有所为而又有所不为,仲裁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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