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和担保人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16:26:32 219 人看过

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一、连带保证是指没有约定还是一般的保证

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担保合同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

提起担保投资,很多人愿意通过担保公司做投资,往往是看重其连带责任保证功能及其由此延伸而来的担保代偿承诺。那么,究竟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有关专家解释说,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责任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责任保证不具有补充性。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一旦主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主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实际上是保证人放弃了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顺序之分,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同意负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它赋予债权人以请求履行债务时的选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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