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中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4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是指政府和被拆迁人按一定产权比例,共同拥有同一套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房屋被拆迁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淮安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指导工作。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清河区、清浦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房屋被拆迁且符合供应条件的困难家庭。供应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设局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性质为出让土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建设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享受国家、省以及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七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套型设计在满足相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前提下坚持保障居住原则。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分为两种,即小套50-60平方米左右、中套65-75平方米左右。面积标准按照家庭常住人口确定,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下的可申购小套,4人以上的可申购中套。
第八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按政府指导价向拆迁人供应。供应的价格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建设局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产权份额,根据房屋被拆迁人(下称:被拆迁人)财产情况确定,被拆迁人出资所占份额一般占购房总价(不含车库等附属设施)的70%,不低于50%。被拆迁人产权份额以外的产权由拆迁人出资,产权归政府所有,产权登记在市住房保障中心名下,由其统一管理。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车库、供暖、供热、供气等附属设施由被拆迁人自行出资购买。
第十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以拆迁项目的安置价格为依据与被拆迁人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其程序为: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共有产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被拆迁人提供身份证、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填写相关表格,表明申购意愿,提交无其他住房承诺书;
(二)拆迁人将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拆迁现场和媒体上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
(三)拆迁人将签署审核意见的共有产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作为共有产权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拆迁人将共有产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二条购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拆迁人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签署的意见落实房源;
(二)拆迁人将共有产权安置房的购房款缴存至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帐户;
(三)拆迁人凭银行转帐证明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房源确认手续,领取《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供应证明》,并发放给被拆迁人。
(四)被拆迁人按预定时间或有关通知,凭《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供应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结算购房款并签定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公共维修资金,其中与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的等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超面积部分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产权份额按份承担。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四条购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后,购房人及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购房人在5年内可一次性按原安置价格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5年后购买的,按届时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早、夜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区早、夜市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三月二十日
黄冈市市区早、夜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早、夜市的管理,改善市容环境,方便市民,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黄冈市市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的通知》(黄办文[2003]13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冈市区从事餐饮业早、夜市经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市区早、夜市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规划、公安、工商、卫生、环保和各街面门前四包责任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早、夜市的协管工作。
第四条早、夜市经营应当坚持统一定点、统一管理、有偿使用、限时经营(晚6时至早8时)的原则,按照先定点,后经营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设置早、夜市经营棚亭时,应当同时安排卫生、环卫等相应设施,即经营业主使用统一的遮阳篷、统一的垃圾容器、统一的消毒餐具,不得使用煤炭炉具,不得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汁不得乱倒垃圾、乱泼污水、损坏市政设施。早、夜市产生的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摊位业主按月向环卫部门交纳垃圾清运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六条市区早、夜市定点由市建设局、工商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城区实际情况,木着十字路口退后50米,丁字路口退后20米,避开沉砂井和人口流量密度大且具备相应排水设施的原则确定,用白油漆划定地界,固定摊位,设立早、夜市经营标志牌。市区从事早夜市经营的业主,应向市建设局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入摊登记手续,登记后,由业主到卫生、工商等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7日内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占道许可证(市政、卫生、工商部门都要在所办证书上注明早、夜市准营时间),7日后(节假日顺延)未办理占道许可证的,视作放弃棚亭经营点;占道许可证不得擅自租借或转让。
第七条市区已设置定点的栅亭,原则上1年内不再重新设置,因城市管理和建设的需要,经营业主必须无条件退出棚亭。
第八条经营业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费。下岗职工根据有关政策享受优惠。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或协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谩骂殴打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恶意阻挠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条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按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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