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有关问题的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31:10 371 人看过

国家赔偿法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的不断增加,基层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情形会不可避免。针对我院作为确认违法程序中义务机关的3件案件发现的问题作以下粗浅的探讨和思考。

一、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基层法院作为确认违法义务机关与确认申请人是否可以和解。

赔偿法及赔偿法司法解释没有对审理确认案件是否可以调解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不适用调解。理由是:首先双方进行和解没有法律依据,从审理确认案件参照行政诉讼的角度看,确认案件不仅涉及当事人利益,还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权威。另外法释(200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二条二款明确规定,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此规定看司法行为是否违法应由中级法院确认。而法释(200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行确认。申请确认的,应当先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已与(2004)10号司法解释相抵触,故基层法院若与确认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即是确认了自身司法行为的违法,因此是与司法解释规定相违背的。因此基层人民法院与确认申请人在确认案件审理中是不适用和解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和解。理由是审理确认案件及赔偿案件也是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定纷止争、息诉服判的原则。只要确认申请人出于自愿,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达成和解未尝不可。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和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平息纠纷的有效方式,随着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审判压力越来越大,为减少诉累,减少涉法访案件发生,基层法院在确认案件立案前可以与请求人和解,在确认案件审理中也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后不但会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会降低司法成本,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

二、执行依据被撤销前进行的司法拘留是否适用国家赔偿(即合法强制措施赔不赔的问题)

我院在执行甲与乙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乙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擅自转移了法院查封的物品并具有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我院对乙进行了司法拘留。在执行终结后甲与乙的债务纠纷的法律文书经再审被上级法院依法撤销。针对执行依据撤销前的司法拘留是否适用国家赔偿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错判不赔偿原则,对此行为不应予以国家赔偿。民事诉讼错判通常表现为设定、变更、解除诉讼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错误,与刑事诉讼赔偿有严格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完全是刑事诉讼错判的被动承受者,侦查、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不可能处于平等地位。而民事诉讼的被告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既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机关申诉提起抗诉等多种途径进行自身的权利维护,也可在执行错误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通过执行回转来进行救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确认违法是指以法律条文作为客观标准来衡量行为是否违法,因此只要在执行程序中对其司法拘留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即不能适用国家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国家赔偿。理由是执行依据被撤销说明了执行依据的错误,在执行错误的执行依据的过程中,虽然执行行为严格依照了法律规定,但实际发生了被执行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应参照刑事司法赔偿的结果归责原则,对被执行人应给予国家赔偿。

笔者的观点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对此类案件不适用国家赔偿,首先,按照法释(200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既不属于第五条的规定的直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六项情形。也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应当确认违法的十五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将此类情形适用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在我国再审制度尚不完善的现实情况下,法院的既判力会受到抗诉、当事人申诉、审判监督程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便以妨害执行对抗法院的司法行为,执行依据被变更或撤销后又申请国家赔偿,必然会导致鼓励被执行人妨害执行行为的增加,使执行秩序更加混乱。并且在执行依据变更或撤销前,被执行人可以先行配合法院司法行为,其损失可通过执行回转进行救济,妨害执行并不是其唯一选择的途径。

三、关于时效的问题

结合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关于时效相关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是请求时效而不是诉讼时效,即不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按照法释(2004)10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三)确认申请人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说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根据本条规定,司法行为有实际开始发生时间,司法行为完成(结束)时间,确认申请人知道司法行为(损害)发生时间和确认申请人应当说知道司法行为(损害)发生时间等,这几种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完全重合,时效的起点也会完全不同,而本条规定又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并且确认申请人既包括案件当事人也包括案外人,对于不同的确认申请主体适用哪一标准确定时效会产生歧义。如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确认案件中,在查封扣押之日是司法行为发生之日,经过拍卖、变卖执行也是司法行为发生之日,前者是司法行为的控制性措施,后者是司法行为的处分性措施,二者起算时效时间起点也各不相同。若以前者控制性措施计算请求时效起点,控制性措施尚未对案外人造成损害,案外人的申请很难进入国家赔偿确认程序,对案外人显然不公平,因此,本条若以造成损害的司法行为发生之日为请求时效的起点更为客观和准确。

另外,在本条中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与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的适用上应首先选择前者,只有在确认申请人经过举证作出合理说明后才能适用后者,如果这样规定会更加严格时效和便于操作,有利于诉讼程序的管理。

四、对法释(2004)10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十项的理解

法释(2004)10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十项规定: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确认违法。这就会出现确认申请人的损害数额应以什么标准来计算的问题。若违法不作为的执行行为导致确认申请人全部或部分债权落空,其数额以流失的财产计算,不难理解,但是尚未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则不应认定流失的财产为全部损害。

另外,在确认案件审理中又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可满足确认申请人的执行要求,那么确认案件应否中止,在司法解释中尚没有规定。因此在审理此类确认案件中应充分注意确认申请人怠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而利用确认法院司法行为违法,转移本应由其承担的执行风险的问题发生。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4日 06: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是否可以针对民事诉讼中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可以。行政机关是国家赋予权力负责公共管理的组织,其算机关法人,其也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因为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负民事责任。关于行政机关参与诉讼,最常听到的就是“民告官”这是典型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当然也不排除行政机关起诉自然人的情况。在特殊情形下,行政主体一般与民事主体是重合的。例如政府机关需要进行内部装修,那么这个及关于装修施工方签订合同时是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出现的。如果这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出现问题导致合同目的出现瑕疵、不能实现,需要诉讼作为救济途径时,行政机关即一般民事主体,参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要对被告做财产保全吗民事诉讼要不要对被告申请财产保全,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立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2023-07-07
    302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赔偿问题的法律解析
    该短文介绍了行政赔偿诉讼起诉的条件和程序。起诉条件包括原告为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需满足一定的起诉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包括申请人申请复议应递交申请书、在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赔偿义务机关。1.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条件包括以下两点:a.原告为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b.需满足一定的起诉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2、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申请人申请复议应递交申请书,在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中一并提出
    2023-12-26
    69人看过
  • 2024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区别
    一、国家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区别1、请求不同。行政诉讼的请求一般是向法院请求撤销具体的行政决定。而国家赔偿的请求是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维护利益的方式不同。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行政决定,而国家赔偿的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侵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如果就赔偿有争议时,才需要提起诉讼。二、国家赔偿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1、国家赔偿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类别。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
    2024-04-06
    161人看过
  • 中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衔接思考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衔接我国台湾地区著名行政法学者蔡*方先生曾言:"诉愿与行政诉讼制度,均系用以救济人民受行政权之侵害,以求其复原,从其目的而言,均属相同,并不因前者为自律、后者为他律,前者欠缺独立性保障,而后者适用审判独立,在其救济价值有根本之差别。"[1]事实上,自近代以来,各国行政法治的经验均已显示:作为行政法领域两种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路径,只有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机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制度价值,进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无漏洞"维护。由此可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应当成为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鉴于我国学界对这一问题殊少关注,本文拟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重构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的理论设想,希冀引发学界同仁更为深入的思考。一、域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之典型模式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
    2023-06-02
    108人看过
  • 行政诉讼民告官的问题
    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中的民告官的理解:在行政诉讼中,所谓的“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民告官”中的“官”指的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机关。一、权利人被控制什么意思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当事人中,原告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不能说谁是权利人谁是义务人。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吗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2023-06-21
    492人看过
  •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上下浮动幅度:20%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标的额费率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上下浮动幅度:20%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三)计时收费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2、上下浮动幅度:20%(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
    2023-03-22
    488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关于协议不可诉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看协议可不可诉:1、可诉的协议一般指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作出的协议,例如交警开罚款单,如果被罚款人员认为没有违章不应当受到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处罚;2、不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中不作为被告的具体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行政诉讼》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2023-08-09
    227人看过
  •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造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和不完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认识到行政诉讼范围与国家整体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须从多方面进行改革。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单方性的行政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制的进步,它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局限性大大制约了行政诉讼的发展。(一)列举式规定方式的局限采用列举方法的优点在于明白清楚、易于掌握,而且能够起到明确界定范围的作用。但是用这种方法规定受案范围中应当受理的案件是不科学的。因为法律无论列举出多少可以受理的案件,也总是会遗漏的,而面对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无法穷尽的行政争议,用列举规定的方法容易导致司法标准混乱,同时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也给法
    2023-06-06
    399人看过
  • 民事、行政诉讼国家损害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诉讼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于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可采取扣押等保全措施;对于可能变质、转移的财产,也有权采取拍卖、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违法采取这些措施以及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文书执行错误,都有可能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根据宪法第41条和《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等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这种损害,理应予以赔偿。其赔偿程序与《国家赔偿法》第3章第3节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相同。
    2023-05-01
    406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
    第八条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申请确认的,应当先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相关的决定。申请人对确认裁定或者决定不服或者侵权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确认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第九条未经依法确认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十条经依法确认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十一条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财产已
    2023-04-24
    474人看过
  • 针对国务院裁决的行政诉讼问题
    对国务院裁决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如下: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对公安局赔偿裁决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赔偿裁决,即责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如公安机关、环保机关、工商机关、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专利管理机关等都具有这种赔偿裁决权。当事人对上述机关作出的赔偿裁决不服的,可以也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另外,我们需要特别注意赔偿裁决与仲裁决之间的区别,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仲裁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中
    2023-07-17
    320人看过
  • 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是怎样的?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国家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2023-07-15
    286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哪种适用于国家赔偿案件?
    国家赔偿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类别。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可以申请民事诉讼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哪些(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三)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四)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
    2023-07-03
    479人看过
  •  有关行政诉讼被告的追加问题
    该段内容讲述了在行政诉讼中追加被告的相关规定。如果原告同意追加被告,则应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则除外。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在行政诉讼中,如果需要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或者通知原告。如果原告同意追加被告,则应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则除外。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 政 诉 讼 被 告 问 题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而被告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角色。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着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其行为和言论都可能成为诉讼的争议焦点。因此,被告的选任和管理直接关系到行
    2023-09-06
    178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的相关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2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关于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的相关问题由上可知。
    • 行政诉讼对民事争议问题的审理
      浙江在线咨询 2023-11-09
      1、行政诉讼对民事争议是否审理要看具体情况。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能否并存,行政诉讼能否与民事诉讼一并处理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13
      不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很多不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第一,行政诉讼解决的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时,有可能也有必要一并解决与此相关的民事争议,这就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它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便于当事人双方解决争议,也可以避免出现一事多判的矛盾结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行政争议的先决性或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问题。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中
    • 行政诉讼中人身侵权的赔偿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3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的; 2、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26条规定:“每日的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
    •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诉讼标准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30
      关于国家行政赔偿诉讼答辩标准是什么有如下回答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