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2-08 01:57:59 473 人看过

有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现在已经被运用了,下面是这部解释的具体内容。

一、基本要求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可以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

8.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指导和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二、办案程序要求

9.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10.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

1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据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2.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13.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1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1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17.人民法院确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

1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陈述、证言,播放视频亦应采取保护措施。

三、准确适用法律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3.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24.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2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2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其他事项

28.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29.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因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0.对于判决已生效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联网公布相关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1.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2.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3.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4.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12: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有哪些?成立犯罪未遂的要件
    一、关于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关于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二、成立犯罪未遂的要件成立犯罪未遂的要件有:1.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某条规定的犯罪行为;2.犯罪未得逞,也即犯罪没有达成既遂状态;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通常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三、犯罪未遂的类型犯罪未遂的类型有: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
    2022-06-29
    154人看过
  • 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其他四件案例分别是: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学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卖淫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
    2023-06-11
    305人看过
  • 司法解释对于犯罪方法罪的解释是什么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别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触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情节严重的,会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要情形有哪些?传授犯罪方法罪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
    2023-07-01
    201人看过
  • 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的合理性是什么
    一、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的合理性是什么从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来讲,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比较弱,事前对犯罪的严重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因此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性、期望性比较低,允许其通过和解获得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是比较合理的。目前,对于已满16周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司法机关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对其适用缓刑。但是,笔者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能最大化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他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仍然要背负犯罪标签,在升学、就业、婚恋等方面也常受到歧视,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将会更加艰辛。因此,获得一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机会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来说是很重要的。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讲,几千年来,儒家历来倡导倡导“和为贵”,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讼、厌讼是普遍的民众心理。中国目前仍是一个熟人社会、乡土社会。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可塑性较强,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宽容和帮助。刑事和解可以给未成年人一个
    2023-06-18
    76人看过
  • 报复性侵犯案件的解释是什么?
    报复陷害案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案件。对构成报复陷害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报复陷害罪的侦查机关是什么报复陷害罪的侦查机关由检察院侦查。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的,如果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8-14
    235人看过
  •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犯什么罪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2023-06-13
    109人看过
  • 防范性侵未成年人司法实践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可能是按照猥亵罪审判,如果是存在强奸,会按照强奸罪进行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性侵同性纳入强奸罪你支持吗据媒体报道,江西一名守果园的老大爷深夜遭一男子强暴,然而由于受害者为男性,难以定为强奸罪。于是一封1,149人联署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称: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即包括男性。有鉴于此,人民微博针对这一消息提出了关于性侵同性纳入强奸罪,你支持吗?的微争鸣,随后众多网民纷纷发表了各自高见,有人说支持,而有人说不支持,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各抒起见,在下浏览过程中产生的糊涂观点如下:众所周知,全面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繁荣昌盛的过程中,由于忽视了对全体国民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缘故,意思形态受到
    2023-07-10
    325人看过
  • 未成年人敲诈勒索的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只规定,如果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敲诈勒索罪,不予刑事处罚,但应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对于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的量刑,还要结合罪犯的犯罪情节、数额、悔罪表现等综合确定。未成年人敲诈勒索罪未遂立案的规定未成年人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未成年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申请缓刑,积极认罪征得受害人谅解会增加缓刑的可能性。(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
    2023-07-01
    327人看过
  •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要如何审判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可能是按照猥亵罪审判,如果是存在强奸,会按照强奸罪进行审判。一、强奸属于什么诉讼强奸属于刑事诉讼,即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指的是强制性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二、轮奸会判刑几年轮奸的具体判刑如下:1、轮奸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2、如果是通过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的,会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2、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3、责任形式为
    2023-03-26
    455人看过
  • 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该晒吗
    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该晒吗?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目的在于防范悲剧的再次发生,让未成年人远离潜伏在身边的威胁。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局,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这个《办法》,在当地,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其个人信息,方便公众随时查询。在门户网站等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属于司法机关的创新举措。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并有必要形成更高层面、更加规范的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最大目的在于防范悲剧的再次发生。此项制度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诞生于美国,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被判决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梅根的妈妈说,如果
    2023-04-25
    336人看过
  •  未成年人性侵罪行的法律制裁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那些犯有严重性侵害儿童罪行、情节恶劣且后果极其严重的罪犯,应当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性侵儿童最高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国家实行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规定为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那些犯有严重性侵害儿童罪行、情节恶劣且后果极其严重的罪犯,应当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所以说,性侵儿童最高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国家实行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规定为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 【 核 心 内 容 】 - - 严 重 性 侵 儿 童 可 被 判 处 死 刑拐卖儿童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拐卖儿童的罪犯满足以上条件,那
    2023-10-01
    428人看过
  • 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这一人群犯罪的特点体现在:1.组织形式的团伙作案;2.暴力犯罪的突出;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及预谋性增强;4.低龄化趋势的明显。5.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也是其一大特征。针对这些特点,深入研究和制定针对性的制度体系,运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方法,不仅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二、未成年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呈现出新的特点:1.团伙作案成为其主要组织形式;2.暴力犯罪成为突出问题;3.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且更具预谋性;4.犯罪年龄的低龄化。5.未成年犯罪者的文化水平一般较低。这些特点对预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三、未成年犯罪的成因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社会化过程的失败,这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主要包括:1.心理人格障碍;2.心理需求
    2024-02-13
    390人看过
  •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有连续性?
    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是,如果前罪是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则不构成累犯。所以,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能构成累犯。被判缓刑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不构成。因为成立累犯的条件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后罪。而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罚,不具备成立累犯的前提条件(即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因而,前罪是缓刑的,后罪无论是在缓刑期间犯的,还是缓刑期满犯的,都不构成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023-07-06
    268人看过
  • 性侵意见是司法解释吗
    性侵意见是司法解释。10月23日,为应对未成年人屡被性侵(有的性侵害达到了令人发指程度)的严峻形势,两高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总体上来说,这个《意见》对扼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笔者也认为,这个《意见》的侧重点仍在于事后严惩上,《意见》的本身也决定了它无法触及最重要的事前预防:对未成年人,社会如何提供一种较为全方位的保护措施?同时,《意见》也体现出一贯的重刑事而轻行政管理、民事等其他社会手段之治理思维。《意见》分为四个部分:基本要求、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其他事项,共计34个条款。【基本要求】如通常的立法体例一样,《意见》的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可以理解为是原则性、适用范围的规定,即规定有关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应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进行处理。该《意见》明确指出,可以
    2023-08-12
    21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是不是算是犯罪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07
      需要看未成年人的年龄而定,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有严重罪行的应负刑事责任。
    • 司法解释中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5-19
      1、已满十六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
    • 有关未成年人被性侵犯后该怎么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7
      注意自罪心理,不要让他责备自己,如都是我的错,才会遇到这样的事;我不好才会遇到这样的人注意他对自己的观念,如我脏了,不干净了啥的,会影响自尊,容易自卑或扭曲。如果条件可以,孩子也愿意,可以以温和的方式,正面讨论一下这个事情,教会孩子如何面对痛苦,所有这些都有一个大前提,就是,监护人要先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这是最最最关键的一点
    • 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解释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28
      《刑事诉讼法》有相关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
    • XX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的怎么减轻处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6
      专门规定故意伤害的司法解释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是专门的,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可以减少40%以下不等,根据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可以减少20%以下不等,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就是单亲、家庭暴力等)可以减少10%以下不等。大概就是这样。故意伤害中的规定也是根据被害人的人数、受伤程度等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