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9 06:30:20 456 人看过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有诉讼主体资格。诉讼主体,是指在中国诉讼理论中,通常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的组织或个人。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还能被起诉吗

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是指未注销工商登记且有字号的情况下,应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诉讼主体向法院起诉,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必须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注销登记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归于消灭,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也已不存在。

二、多份合同能否同时起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提起民事诉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需要具备主体、案由、管辖等要素,其中最主要的是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基于什么法律关系、对谁、要求人民法院作出什么样的裁判。第二,原告提起一个民事诉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一项或多项诉讼请求。第三,原告对一个民事案件,提出多少项诉讼请求,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只要是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关系认为可主张的诉讼请求均可向法院提出。所以,如果多份合同都是证明同一个事实,构成同一个法律关系,是完全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的。

三、公司分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附属机构,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可以参与众多的民事活动,在民事活动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那么,若分公司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到诉讼,其是否可以作为适格主体参加诉讼是无数人期望弄清楚的一个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虽然能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6日 15: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限合伙企业相关文章
  •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一、合伙企业法人代表承担的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2023-06-26
    77人看过
  • 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员主体如何确定呢?
    有限合伙的主体: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涉及到对企业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具体要求比较严格。普通合伙人一旦不能承担责任,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得不到保护。因此,2006年《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公益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制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而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企
    2023-08-07
    416人看过
  • 合伙主体资格的确定
    确定个别合伙人的主体资格1。根据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和分担风险的人,虽然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劳动,也可以被认定为合伙人。根据协议提供技术服务、参与合伙企业盈余分配并分担风险的人,尽管他们不提供资金和实物,也可以被认定为合伙人。向合伙组织或合伙人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利息,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劳动,不参与合伙企业盈余分配,而不承担合伙经营责任的是贷款关系中的贷款人,不应被视为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劳动,但不参与合伙企业组织的剩余分配,不承担合伙企业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得固定报酬的,为雇佣关系中的员工,不应被认定为合伙人。仅向合伙组织提供一定财产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益的,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劳动,不参与合伙企业剩余分配的,而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被认定为合伙人
    2023-05-07
    71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资格成为诉讼的主体
    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业主委员会类似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团体等,属于其他组织的类型,因此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的特殊组织,具体的法律行为表现形式,是小区全体业主对小区公共事项进行表决,并交业主委员会执行。所以业主大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执行。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小区停车位收费合法吗1、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2、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3、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
    2023-03-12
    305人看过
  • 经济诉讼原告方的主体资格有何限制
    一、经济诉讼,原告方的主体资格有何限制?经济诉讼中,原告主体须适格,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所谓原告主体适格,是指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原告在起诉时不仅要写明原告的名称、住址等基本内容,还要表面自己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阐述)。二、行政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较之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要复杂得多,这是因为民事行为具有相对性,而行政行为则不然,其影响往往超出相对人而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确认,通常是以是否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是否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来衡量确定,较容易判断和把握。然而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标准或条件,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是模糊的,不易判断和把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从这一实质性规定来看,所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
    2023-04-27
    473人看过
  •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有:1、股权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2、投资咨询(除经纪),3、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4、商务咨询(除经纪)。(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所谓经营范围,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从原则上讲,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其中,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可以经营多种嘛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有限制的,需要根据申报的经营项目来进行经营,不能超范围经营。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
    2023-06-25
    218人看过
  • 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确定合伙人出资?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1.以货币出资。2.以实物出资。3.以知识产权出资。4.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有哪些情况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况有哪些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第
    2023-07-08
    90人看过
  • 比较法上的业主团体诉讼主体资格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立法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称为住宅所有权,其《住宅所有权法》中对住宅所有权人之共同体进行了专章规定。该住宅所有权人之共同体虽无权利能力,且依司法判例之看法,也无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能力,但却具有社团之性质。[2]德国联邦高等法院2005年的判决中和德国新《住宅所有权法典》认为业主团体具有部分权利能力和法律主体性,也即业主团体仅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具有权利能力,该范围和领域即为对共有所有物进行管理的法律活动中例如在涉及有关共有物的诉讼中直接由业主团体作为法律主体参与诉讼活动。[3]《住宅所有权法》第27条还规定,住宅所有权人可以授权管理人以全体住宅所有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4]因此德国法上业主团体虽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和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是在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中的事项时,其具有对内和对外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国也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进行了单独立法,其业主团体称
    2023-06-20
    107人看过
  • 行纪合同主体资格限制有规定吗
    我国的行纪合同主体是具有限定性的。行纪人就是经营行纪业务的当事人。行纪业务系指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的业务,诸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等。行纪人负有以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进行交易;遵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妥善保管将出售或已购入的货物;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为必要的处分委托出售之物的行为。行纪人享有以下权利:报酬和费用请求权;拍卖提存权;介入权。一、行纪人的法律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
    2023-04-03
    300人看过
  • 公司停业了是不是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关闭后至清算程序结束和注销登记前关闭的企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公司停业劳动补偿标准(一)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
    2023-08-08
    136人看过
  • 有限合伙企业企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有什么条件
    《合作企业法》第43条新合作伙伴进入合作伙伴,除合作协议外,必须经全体合作伙伴同意,依法书面签订合作伙伴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新合作伙伴与原合作伙伴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由此约定。新合作伙伴对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46条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期限的,合作伙伴可以在不影响合作企业事务的执行的情况下退休,但必须在30天前通知其他合作伙伴。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四十八条合作伙伴有以下情况
    2023-08-05
    295人看过
  • 关于合伙人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审查合伙人资格时,合伙人为企业的,应当留存营业执照副本;如果合作伙伴是个人,则应详细记录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此外,在审查合伙人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和社会组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3)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如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需要具备法律资格(4)当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资格
    2023-05-07
    402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条件有哪些?
    一、确立诉讼主体的一般原则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论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一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为这时的当事人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关系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人,这些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审判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这两种当事人经常交织在一起,给法院正确审理案件带来了麻烦和困难,因此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就成为首要的任务。(1)两种诉讼主体的构成要件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没有结束前的当事人,构成这种当事人有以
    2023-06-03
    210人看过
  • 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另外,在审查合伙人主体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限合伙人主体资格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主
    2023-08-18
    461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 更多>

    #有限合伙企业
    相关咨询
    •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3
      个人独资企业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从事商业活动,对外缔结法律关系,是市场活动中的合法商事主体,具有自己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其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其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
    • 合伙企业诉讼退伙有法律限制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6
      合伙企业作为法律主体和营业主体的同时终结。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或因为合伙人之间产生无法解决的纠纷,或因为合伙的目的未能达到,合伙人无意经营下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营业,办理清算手续。合伙清算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无限连带责任,共同发担经营盈亏。
    • 合伙企业与个人所有制企业诉讼主体的区别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05
      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2、民诉意见中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
    • 个人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的诉讼主体不一样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04-01
      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2、民诉意见中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
    • 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企业的资格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2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