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21:25:13 105 人看过

驰名商标跨类禁用权源自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一般来说,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可涵盖以下:(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申请注册不同或不同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三)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四)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五)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误解公众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办理。(6)他人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创立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

上海忆斯恺商标事务所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品牌是价值链上最有价值的环节,经营者品牌意识的逐日提升,使品牌竞争已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品牌优势成为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核心资源。

而在目前,驰名商标无疑是每个品牌经营者孜孜以求的目标。所以,许多企业不惜代价,千辛万苦去取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且往往以为取得了驰名商标的称号就好比是有了护身符,成为金刚不破之身,从此可以高枕无忧:知名度可以越来越好,市场可以越来越强,品牌的保护力度可以越来越大但事实是,驰名商标不是看的,是干的;驰名商标不是贡的,是要用的。(某领导在浙江省品牌研讨会上讲话)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代表着产品或服务的荣誉和象征,它好比是柄双刃剑,如果没有科学先进不断创新的经营管理模式,没有与驰名商标相匹配的不断提升的产品品质和服务保证,结果要么是昙花一现,要么也会因为缺乏内涵而终黯然失色。驰名商标于企业而言,是锦上添花的光环,不是雪中送炭的良药。所以,如何使驰名商标的培育、运用和保护形成一体化,是我们企业特别是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另外,要保护驰名商标,首先就要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毫无疑问,我国近几年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务中都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仍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目前表现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根据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认定方式发生较大的变化,企业不仅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商标侵权诉讼,在个案诉讼过程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这是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也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非常重要的发展和进步。

问题是,虽然在此之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逐年上升,但是在一般的观念上尤其是在相当的工商行政人员的观念中,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仍然不能与工商程序的认定相提并论。或者说,许多地方的商标职能部门行使职权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时,只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评委的文件而不理会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此,不仅企业已经驰名的商标不能得到驰名商标的待遇和相应的保护,还直接使人们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的权力和效力产生怀疑。造成这样的现状,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并不是不可以妥善解决。

驰名商标诞生和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形成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良好法律环境,如果缺乏这样的法律环境,中国真正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就很难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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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类保护是指国家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跨类别保护,也称之为绝对保护。   见《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可以得到包括“跨类保护”在内的特殊保护,而非驰名商标在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后,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不过,由于不同的
    •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驰名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驰名商标的条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