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05〕74号2005年7月4日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全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5〕74号2005年7月4日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债权转让工作,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产公司应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充分论证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能够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有效方式,确保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处置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敖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四、除上述限制转让的债权和限制参与购买的人员外,资产公司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吸引国内外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市场交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处置回收率,并慎重确定债权买受人,防止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
五、资产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全面梳理、修改和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规范债权转让程序和转让过程中评估、定价、处置信息公告、招标拍卖、中介机构选用等各个环节的操作,采取职责分离、岗位轮换、责任追究等措施,严格控制和防范债权转让中的首选风险和操作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政策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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