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诉讼案由的分类: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对此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其确定方法如下: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
因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行政主体类别+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
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
二、行政诉讼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三、行政诉讼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
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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