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并非都能获得法院的认可,录音证据要发挥证明力,还需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录音证据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等;
第二,录音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
第三,录音证据要证明没有被剪辑和伪造;
第四,录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判决依据,必须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锁链,才可以发挥证明力;
第五,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较低。
所以在取证时要注意技巧!
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录音的尽早进行毫无疑问对诉讼是有利的。取证时间早,取证对象的防备还未建立。初次就矛盾问题进行交涉时,歪曲事实的现象不常发生,录音价值在此时可谓最大。经多次交涉后,取证对象的防备逐渐建立,往往会从自身的角度出发谋取自身利益,叙述的真实性就有待考证。此外地点的选择,也是重中之重,能够保证对话双方,至少是我方清晰可辨的场所,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应为首选。
2、录音器材
录音器材的选择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易隐藏、体积小、音质高、录音时间长,且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在录音取证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录音产品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同时进行录音。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录音证据以问答式最为有价值。如果让对方自己陈述可能会回避相关主要事实,致使录音证据没有证明效力。方式可以事先约见登门商谈,也可以出其不意突然造访。
4、谈话方式
录音取证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正在录音,语气神态尽量保持自然。
(1)谈话过程中应交代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和谈论事实,尽量使用全名称呼,以提高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个人隐私,也不可使用要挟的口气,否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3)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录音证据被采信往往取决于其他证据的佐证。
(4)着眼于事实的本身,一味纠缠于法律责任毫无意义。
(5)为便于法官明确录音内容,我方应将录音整理成书面的材料连同录音证据(刻成光盘)一同提交法院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以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附: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视听资料证据包括: 1、视觉材料又称无声视频材料:包括图片、摄影胶片、幻灯片、投影仪、无声录像带、无声电影、无声机器阅读等; 2、听觉材料又称录音材料:包括录音、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又叫做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电影、视听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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