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仲裁员回避的管理规定是由谁制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09:50:42 395 人看过

仲裁员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在进行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是有权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原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新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需由仲裁庭决定;当然,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

仲裁员回避的形式有哪些?

仲裁员回避的形式如下:

1、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理由回避,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第一次开庭后知道回避原因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2、自己回避。自我回避是指仲裁员认为自己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因此主动提出回避请求。仲裁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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