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粪池爆炸孩童身亡母亲捧儿子遗相进法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1:53:15 427 人看过

我可怜的儿子,妈妈想你啊”,陈进的母亲哭着走进法庭,手中捧着儿子的遗像。八岁的陈进(化名)因化粪池爆炸受了重伤,在治疗近半个月后因伤势过重离开了这个世界。陈进的父母将化粪池的管理单位北京丰台区南苑乡某村委会、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公司的组建单位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1万余元。昨天下午,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进的父母起诉称,2010年2月5日12时30分左右,丰台区一小区化粪池发生爆炸,造成他们8岁的儿子陈进重伤。陈进在事发后即被送到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2010年2月19日死亡。

陈进的父母称,该化粪池的管理单位即丰台区南苑乡某村委会、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的组建单位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在工作中未尽到注意管理的义务,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在陈进死亡后,他们与三被告进行沟通,被告承认自己有责任,但拒绝赔偿。在陈进住院治疗、抢救期间,陈进的父母共支付医疗费53789.08元、交通费2863元。

陈进的父母认为,正是由于被告的疏忽管理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两人爱子陈进死亡的严重后果,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因陈进是两人的独子,陈进的母亲现已37周岁,且患有心脏病,无法再行生育。事故发生后,被告对陈进的病况不闻不问,也直接加重了他们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程度。因此,他们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万余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三被告辩称,这场悲剧的发生是因为陈进非法在化粪池附近放鞭炮,并且将鞭炮扔进了化粪池中所致;原告对自己的孩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部分没有法律依据,陈进是农村居民,理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陈进的母亲一直捧着孩子的遗像不住的流泪,陈进的父亲很少说话,只是静静地坐在原告席上,不时叹叹气,丧儿之痛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打击。

“我对孩子管教很严,每次他出去玩时我都会检查他的口袋,事发当日,我也检查过他的口袋,根本没有炮,你说这事是因为我们孩子放炮引起的,没有证据,我们不认可”,当被告代理人提出陈进放炮导致化粪池爆炸时,陈进的母亲立刻反驳道。

此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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