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内容实施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22:30:28 220 人看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保障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职责执行过程中制作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含“机构职能”、“计划规划”、“政策法规”、“业务信息”及“统计数据”五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实行分管局长负责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分管局长签字后才能予以发布和答复。

第五条

办公室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处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以及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分发及组织回复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督促相关处室依据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处室主动公开信息;

(三)具体负责“机构领导”子目录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依申请公开信息回复的组织与督导。

(四)受理和处理向本处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局人事处、计财处、法规处、监察室等相关处室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相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

(一)人事处负责信息公开目录“机构职能”子目录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回答。

(二)计财处负责信息公开目录“统计数据”子目录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回答。

(三)法规处负责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子目录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回答。

(四)法规处负责信息公开目录“业务信息”子目录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信息的详细回答。

(五)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七条省局各处室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处室。

具体职责分工:

(一)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目录“规划计划”子目录下和自身工作职能相关的信息的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答复;

(二)及时准确地向各责任处室提供自身职责范围内制定的各种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处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向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责任处室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各处室应根据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对本处室信息加以分类,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予以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本细则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其他相关政府信息,各相关处室应依法给予答复。

第三章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各处室信息公开目录内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供给各相关责任处室,由各责任处室确认、整理后,提供给主管处室向公众发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我局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主管处室提出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可通过网站获取的,由办公室直接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网站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他类申请由办公室分发给相应处室,相应处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具体答复由分管局领导签批后答复申请人,并报办公室确认备案。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各处室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网站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信息公开报告和监督

第十五条我局将于每年3月1日之前,公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各处室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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