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管理分局
发布文号: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要求: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大连市国税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立即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并进行了周密部署,要求本地区征税、退税、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各负其则,抓好落实。并对发票信息的接受与传递、出口企业发票认证、退税申报以及退税部门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按照新政策的要求做出了相关规定。
1、组织系统内工作人员按文件要求进行了业务管理及计算机操作的专门学习。对出口企业进行了广泛宣传,9月2日,在我分局申报大厅张贴要求认证的通知,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大连分站和大连市国税局金贝网上发布信息,告知外贸企业尽快按文件规定到征税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2、退税局从2003年9月5日开始对全局进行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版的升级,开始专用发票信息审核的实际测试及试运行。为了使出口企业更加有效地进行退税申报,在督促企业设法尽快收齐单证的同时,分局决定全月放开申报期,方便企业随时进行退税申报;由于发票信息对审是一个新的审核项目,企业对此比较生疏,我局特指派申报大厅值班科长对企业直接进行辅导,并在申报大厅设置了专供企业查询的机器,帮助企业落实审核疑点问题所在。
3、本月底我局将与外经贸部门联合召开2003年度的年终清算会议,进一步对企业宣传尽快收齐单证和及时进行发票认证的重要性。
4、截至2003年11月21日统计,大连地区接收信息情况13000余条专用发票信息,自2003年9月1日以来,企业申报有效发票3547。专用发票信息没有进行认证,势必影响出口退税审核进度。希望各出口企业将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以最快的速度进行认证,及时申报以保证2003年出口退税的审核通过,为2003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按时完成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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