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期房款全额存入预售款监控账户。2)商品房预售项目已确定竣工交付使用时间、施工进度正常。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电子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企业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共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县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房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预售款是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三十条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第二点(九)(九)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三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2007年)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三十三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
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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