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19:10:08 135 人看过

1.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有:

(一)对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报经监区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生活卫生部门对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提交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的,报请监狱管理部门办公会审议。监狱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提请省监狱管理机构审批。

(二)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

2.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有:

(一)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申请监外执行要提供担保人吗?

法律上没有关于监外执行担保的规定,监外执行不要担保。

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由于监狱关押对象的特定性,本节所讲的监外执行仅是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行。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疾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但是,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以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行;二是监狱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监狱管理部门批准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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